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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的法律思考

以贷还贷的法律思考


黄贤福


【关键词】以贷还贷 借新还旧 法律效力
【全文】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已成为近年来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经常采用的做法, 在各级法院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也呈上升趋势,由于“以贷还贷”在立法上尚未明确规范,商业银行对其法律效力及相关问题认识不足,可能步入无效合同的“陷阱”,造成新的金融风险。因此,从法律角度厘清“以贷还贷”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商业银行亟需对待的课题。
  一、以贷还贷的含义以其法律特征
  以贷还贷,准确而言,是以贷还贷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在尚未还清银行前期贷款情况下,又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将新贷款用于归还前期到期贷款的合同,俗称,“借新债还旧债”。一般做法是,借款人贷款到期, 或者无偿还能力,或者借款人资金紧张不愿还本,借款人与银行双方协商, 先还清利息,再签一份借款合同,以新贷款偿还前笔贷款,借款人在形式上还清拖欠贷款,银行帐面上无不良资产,皆大欢喜。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两个借款合同。银行与借款人前一笔借款合同形成一个借贷法律关系,借款人“以贷还贷”,又与银行签订一个新的借款合同,形成了一个新的借贷法律关系,新借款用于偿还前笔贷款,前一借贷法律关系由于履行权利义务而消灭。
  2.双方当事人同一。前后两个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是相同的,担保人不一定相同。
  3.前后两个借款合同紧密相接。 在贷款证上前后两笔贷款是连续记载的。实际操作中,后一贷款一般当天进入借款人帐户,随即又打回贷款人帐号,个别情形下几天后打回。也有做法是,后一笔贷款直接在贷款人帐号内部划转,根本不进入借款人帐号。
  二、正确认识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的效力
  以贷还贷究竟有无法律效力?也即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的合法性问题,是商业银行实务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以贷还贷”,以贷还贷并不违法,应属有效; 另一种认为,以贷还贷意思表示不真实,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不符合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于法无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笔者认为, 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 应从合同法基本法理和金融法规出发, 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以贷还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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