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地区法院曾被当事人请求解释上述权利要求中“存储”的定义。联邦地区法院认为,当输入的数字信息充分地出现在目标存储介质中,以至于该数字信息包含的任何病毒能够传播并感染计算机系统时,权利要求中的“存储”就发生了。按照这个解释,Hilgraeve认为,Symantec的Anywhere、Norton Antivirus产品侵害了本专利。它主张,在数据传输的时候并且在存储到目标存储介质之前,“侵权”产品过滤进入的数字信息,以检测病毒。相反,Symantec认为,其产品没有侵权,因为产品仅仅在数据被存储在目标存储介质上之后才过滤并检测病毒。因此,关键问题是:“侵权”产品在数据充分出现在目标存储介质上以至于其包含的病毒能够传播和感染计算机系统之前还是之后才过滤病毒。联邦地区法院要求Symantec的技术专家出庭作证,并依证人证言初步认定Symantec不侵权。因此,它依简易程序就侵权问题作出对Symantec有利的裁决。但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侵权问题值得继续深入考察,联邦地区法院的有关裁决得予以驳回。
对专利许可问题,Symantec主张,它已经按照与Delrina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一系列复杂的技术交易获得争议专利的使用许可。1993年6月30日,Delrina公司的一家子公司——Delrina特拉华公司与Hilgraeve公司实施了一项技术转移合同。按照合同,Delrina特拉华公司支付Hilgraeve公司145万美元。Hilgraeve把某些计算机软件技术转让给了Delrina特拉华公司。Symantec公司声称上述交易包含本案中的专利技术。同一天,Delrina的另一子公司——Delrina加拿大公司和Delrina特拉华公司签署软件开发和成本分担合同,开始共享彼此的软件知识产权。1995年7月,Symantec收购了Delrina公司。1996年3月30日,Delrina加拿大公司把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可给了Symantec公司。1999年3月2日, Delrina特拉华公司与Symantec公司签署协议,直接把Hilgraeve公司在1993年6月30日转移给Delrina特拉华公司的技术再次转移给Symantec公司。联邦地区法院认为,Symantec没有证据表明Hilgraeve曾经把第5319776号专利涵盖的技术转移给Delrina加拿大公司或者Delrina美国公司。因此,Symantec用事先许可来抗辩专利侵权指控,这并不成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支持联邦地区法院的这个裁决。
鉴于此,联邦地区法院把案件发回重审。双方之间的诉讼在联邦地区法院又打了近两年。最后,双方在2003年8月18日签署和解协议。Symantec将向Hilgraeve公司支付6250万美元使用费,购买第5319776号专利,以及Hilgraeve公司其他全部专利(包括数据传输专利等)的使用许可。这个协议使得Symantec把本公司在2003年8月4日结束的财季纯收入降低到了59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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