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都是言辞证据的种类,执法人员在采集言辞证据时应当细致询问,不要疏漏任何一个可能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事实。对于采集言辞证据,执法人员应当在采集前尽量熟悉案情,以便在询问时能够有的放矢的进行,在采集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对证人或当事人进行询问的应当分别进行,并且让证人或当事人连贯的、充分的进行陈述,尽量不要中途打断。证人或当事人陈述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交由证人或当事人阅读,对于不能阅读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当场向其阅读笔录。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的证人或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当聘请翻译在场。对聋、哑的证人或当事人进行言辞证据采集的应当聘请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在场进行翻译并在笔录上加以注明。不要对证人或当事人进行诱导性询问,在采集言词证据前执法人员应当向证人或当事人宣告权利和义务。
(三)、通过现场检查和现场勘查采集现场证据
执法人员在采集现场证据时因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勘察,并在检查或勘查结束后当场制作笔录交由在场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如果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见证人到场。对于涉及专业问题的现场执法机关可以指派或是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勘查,或是在他们的主持指导下进行。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有在场参加的全部检查勘查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通过录音、录像采集视听资料
进行录音、录像等制作采集视听资料是常见的方法,也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采集视听资料的常用方法。对于通过录音制作方法采集视听资料的,执法人员应当附有该录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对于通过录像制作方法采集视听资料的,执法人员应当连续进行录像,不可以对制作的录像进行剪辑,应当采集录像的原始载体作为证据。
(五)、通过鉴定采集鉴定结论
对于需要专业知识才能确定的事实,执法人员应当通过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采集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执法人员需要采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中应当注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结论上应当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鉴定部门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四、证据采集的规范
证据采集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的基础,只有对执法机关进行证据采集的规范才能保证执法的正确。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执法机关证据采集的规范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业务性很强,这就对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执法实践中有一些执法人员由于综合素质较低,尤其是证据采集意识较差,在执法活动中常常忽略证据的及时采集而使得执法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此,执法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这样才能使得证据采集能够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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