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人证言的
执法人员采集的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B、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C、注明出具日期
D、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在此种类型的证据上笔者要特别说明一点,执法人员在采集该类证据过程中往往或忽略证人的身份证明。证人证言要作为有效证据必须附有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当然在我国身份证是法定身份证明之一,依现行法律法规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有多种,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等都是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论证人提供何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执法人员都应当在证人证言上附上该份身份证明文件,只有这样才符合证人证言的法定要式。
5、鉴定结论
执法人员要进行对有关事实进行鉴定,需要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注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6、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统称为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有其严格的法定要式,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对于现场笔录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的法定要式不会出现问题,但是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笔录的时候经常或发生当事人不愿签名确认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为了使现场笔录符合法定要式,执法人员应当在该笔录上注明当事人不愿签名的原因,有条件的话可以由其他证人签名证实。这样就符合了现场笔录的法定要式,使该份证据成为了有效证据。
7、证据的其他要式
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采集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执法人员采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执法人员采集的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四)、禁止非法采集证据
证据的采集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要式,不论从《
行政处罚法》还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直至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行为规定,都明确了执法人员禁止非法采集证据的要求。笔者拟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能出现非法采集证据的类型作如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