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执法机关应当主动积极地采集证据。执法机关在今后的行政处罚中都将以执法人员所采集到的证据作为定案处罚的依据。当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也不能单纯的依赖于自身主动采集证据,还要与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关举证责任相结合。比如,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执法中,执法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设置行为是得到行政许可的,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执法机关就可以以广告设置主管机关的查询结果作为定案依据,此时就可视为当事人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证据采集必须及时、客观、全面
证据采集有其特殊性,一般而言,离案发时间越近,证据就越容易采集。特别是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往往证据稍纵即逝,一旦不及时采集就可能导致证据的永久灭失。例如,对于在露天场所焚烧垃圾产生大量烟尘的执法,一旦现场不进行及时地证据采集,那么等到焚烧完毕烟尘散去执法机关就永久的无法采集到有力的焚烧现场证据了。其次。执法机关在采集证据的时候必须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出发,对于客观存在的证据应当如实地采集,不能用自己的主观想象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片面的采集有利于执法机关处罚的证据。应当客观、全面的进行证据采集,同时也要采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只有客观、全面地采集证据,全面了解行政案件的各方全貌,才能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证据采集的规则
由于我国还没有一部现行的《行政程序法》,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进行证据采集的时候就只有按照《行政处罚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证据采集的规则,来进行采集证据的活动。笔者认为,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中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证据采集的规则:
(一)、严格证据采集的法定程序
由于我国至今为止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因此对于行政证据采集的法定程序都散见于各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这就对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的程序意识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明确自己采集证据应当履行的各项法定程序。美国“辛普森案件”的判例确立了英美法系程序至上的司法理念,反思是我国的行政执法,大多是“重实体,轻程序”,因此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在进行证据采集时有以下法定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即使证据真实也应当认定为无效证据。
1、证据采集时执法人员必须是二人以上。
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或是检查时,必须是二人以上,其实质是保证证据采集的公正性。一人采集证据往往会发生“孤证”效应,使得采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定效力。另一方面,法律规定证据采集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也是从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不论执法人员是在进行简易程序还是进行一般程序的证据采集都应当严格遵守该条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