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劳动教养探讨的范围不分,把其他机关或者立法机关研究的问题拿来研究
我国《
立法法》出台以后,该法律明文规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必须由法律来进行规定,而劳动教养遵循的还是《劳动教养暂行条例》,没达到法律的范畴,因此局限、落后了。当前,劳动教养是各级劳动教养委员会进行复核批准,具体是公安的法制部门在操作,这个程序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没有具体法律规定,那么它的合法性问题探讨有待研究。另外,各级劳动教养委员会进行“送”某人员劳动教养,应该由公安部门或者是法院部门进行确定这个问题。以上三个层次的问题,具体分析为以下几点:1、
立法法是实体法,规定了具体的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它只能约束其他法规,而不能约束法律本身,《
宪法》是根本法也是基础法,其他法规不适合法律或者不适合根本法,这个问题的研究应该在全国人大而不在具体的实践操作者或者单纯在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是立法机关的问题,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法律是体现统治者的愿望的,因此该项不属于目前最为迫切需要理论上解决的问题,原因是它的问题是已经表现在那里,没必要再进行探讨。2、由公安部门或者是由法院部门进行确定劳动教养,都不关司法行政系统的问题,劳动教养工作干警具体操作的是收容进行“教育、挽救、矫治”的功能,程序上由公安部门或者由法院部门进行程序上谁合法的问题,不用解决,这一点,责任在全国人大,没有必要去担心这个问题,要相信全国人大会解决好这个问题。3、“送”或“判”的问题,这个其实就是第2点的解释,也不关司法行政的事情,没必要进行研究或者探讨。当然,对这些不是说不研究,从外部对其进行有利于司法行政制度的研究是赞成的,但是要注意的一点是要在客观的基础上进行研究。
三、 实际操作学说研究少、非实用的空洞理论研究多
劳动教养如何走确实研究太多,因为关乎这个制度的走向、关于制度的生命,比较重要,因此研究多,找出来一看,一抓一大把,各有各的观点,谁是谁非,在客观及实践中是否能站得住,仍有待实践来证明。其实,劳动教养是一片广阔的理论田地,如何去发掘,是目前最为急迫的任务。制度要有生命力,存在于有创新的机制,把新的东西拿出来同时在实践中证明是可用的,那么制度的生命力问题就迎刃而解。是否符合客观是最主要的一条规律,所有的事实证明,顺应客观、顺应规律的东西是最实在最有生命力的,当前,研究基层的实际实用学说是最为客观、实在的问题。必须把心沉下来,研究一点学说,出发点仍然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单纯借鉴外国制度或者在实验室里提出设想而不到基层场所里面去试验或者实践,是行不通的,那么,研究基层的实用主义学说,对制度理论探讨是最为必要最有说服力的。理论界也好,单纯的基层干警也好,都有从自己的角度发表观点的权利,发表出来的观点希望是有试验证明是准确的再拿出来,那怕只局限于一个地方,总比单纯想想或者借鉴一下就拿出来发表的东西要好。
四、 对劳动教养制度局限性考虑多,没有总结优势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