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京召开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讨会”,就验资业务中虚假验资报告的界定标准与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及赔偿限额等问题广加讨论,在会计职业内外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会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集结会议论文以及邀请法律界与会计职业界学者对典型案例所作的评析,出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与研究》一书,是迄今为止国内有关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的最权威的文献。
2、法学界的研究
法律界对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是从会计师的验资业务入手的。1996年,武汉中级法院方广海法官在《法学杂志》和《人民司法》上发表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
,是笔者所检索到的法律界人士最早由讨论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文章。1998年刘燕的《验资报告的真实与虚假:会计界与法律界的对立》, 第一次对验资诉讼爆炸中凸显的会计职业与公众之间的分歧和期望差距进行了剖析,引发了一些讨论。 其中,刘正峰的《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研究》提出了验资业务与审计业务下法律责任应有区别,主张对二者适用不同的法律归责原则。
从2000年开始,受“琼民源”、“红光实业”等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表案件的刺激,法学界开始在“虚假信息披露”问题下考察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如陈洁的《会计师因提供不实信息而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进行的主要是审计业务,因此会计师基本执业方式——审计下的民事责任开始进入法律界的视野,出现了一些从传统民法理论的视角全面审视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论文。刘桥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对会计师因审计业务而产生的与客户的合同关系以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都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宋利国与曾宇熙的《中国内地与普通法地区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比较研究》,则以普通法关于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本规则作为参照系,对我国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各个侧面进行观察。
与此同时,一些民法学者在“专家责任”法律框架下也开始涉足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性质,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会计师的高度注意义务等。 这一专家责任的进路不仅成为此后学者研究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路径, 而且对司法实践部门产生较大的影响。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拟订《关于审理涉及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案件的若干规定》(草案),就采纳了“高度注意义务”等专家责任框架下的概念。
三、对研究文献的一个简单总结
从现有文献来看,有关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这些特点同时也展示了在这一研究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1、 多重视角下的观察与冲撞
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是一个可以从法学的不同部门、甚至不同学科的角度进行观察的问题。
从部门法的角度看,20世纪60年代从传统的合同法进入到侵权法,是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则的第一个突破性的发展。它既是侵权法理论推动的结果,同时也为侵权法本身的发展涂上了最亮丽的一笔。 如今,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又在公司法、证券法下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因为有关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案件大多发生在公司发生财务丑闻或证券欺诈而会计师的审计未能揭露出错弊的场合,牵涉到公司内外各类财务报表使用人的利益。
然而,不论是传统的合同法、侵权法,还是现代公司法或证券法,都没有为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提供明确的指南。传统民事责任原理的抽象性与会计师特有的执业行为之间有相当的距离,而各国公司法、证券法往往只是提出了强制审计的要求,或者明确了会计师因执业中的过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确立会计师执业行为的基本程序或标准。这就使得司法上追究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