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对这一主题的检索包括三部分:(1)中国期刊网、财税法网的专业论文;(2)google搜索新闻报刊上的报道或评论;(3)北京大学图书馆税收制度和税法主题的著作、教材,没有找到一篇揭示税法冲突并进行分析的论文,几乎所有的文章和著述都是从适用或者税务筹划的角度对相关规则进行简单的解释和说明。
文·E·墨非,马克·希金斯著,解学智、夏琛舸、张津译,《美国联邦税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373页。
《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第71号);《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97号)。
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它取决于转让人持股期间的长短。具体参见本文第四节的分析。
“保留盈余”是会计上对“盈余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的统称。关于股东权益构成的法律用语与会计用语的比较,参见拙著,《
会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0页。
参见《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之“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18条。
第7条在解释《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时,称其“指纳税入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个基于这种理解而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转让股权进行的筹划,参见中华会计网校的网站:《先分配后转让股权对投资者有利》,],2005年1月访问。
《补充通知》没有涉及《外资重组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本文的分析,即股权转让征税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格局一样,继续实行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各自适用的政策。
解学智主编,《国外税制概览:公司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3月版。该书是财政部税政司近年来跟踪研究国外税制改革情况的一项工作成果,基于对国外最新税制资料的翻译整理而成,汇集了67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其中,有些国家,如荷兰、德国、丹麦等,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转让收益全额免税或部分免税。另参见《公司所得税制国际比较》,前注2书,第50-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