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们为什么不能享受Cinram的待遇
2004年7月14日,作为6C集团成员之一的Matsushita电器工业有限公司结束了与位于安大略的DVD制造商——Cinram国际公司之间的DVD专利诉讼。按照和解协议,被告人Cinran国际公司将向原告支付秘密数额的使用费,以购买Matsushita电器工业有限公司的DVD专利使用权。2001年12月,原告在特拉华州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被告提起该专利侵权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数项美国专利。原告声称,这些专利属于DVD领域的必要专利,而且已经收入DVD的6C专利池。鉴于Cinram国际公司拒绝购买6C专利统一许可,亦拒绝购买Matsushita电器工业有限公司的几项美国专利许可,原告被迫对其提起了上述诉讼。
目前,原告宣称,根据上述和解协议,自己在Panasonic、JVC两大品牌下的相关产品可望得到市场的进一步认可,对专利许可费收入方面有否重大斩获则讳莫如深。被告则宣布,上述和解协议对自己并无什么妨害。由此看来,上述秘密数额的专利使用费可能实际上非常微薄。为了防止购买6C高昂的专利全球统一许可证的中国企业“妒忌”Cinram,该数额恐怕永远不会公开。我国企业为什么不能享受Cinram的待遇,为什么我们不能就我们在“侵权行为发生地”真正使用的那几篇有效的中国专利、美国专利或者日本专利单独支付许可费?当我国某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纷纷站出来帮国内企业搞涉外谈判、项目公关,纷纷站出来“鼓励”我国企业购买6C全球专利统一许可证的时候,有一点专利法律常识的律师总会觉得奇怪。这可能不是有官方身份的人与律师们竞争社会资源的法律现象,而是一个只能用寻租理论和公共权力分析模型解释的经济学现象。除非有官方身份的人被剥夺扭曲市场行为的机会与权力,我国高科技企业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很难避免不被某些政府官员的关心、帮助、指导所侵害。
六、我们为什么没想到买几项潜水艇专利
2004年7月14日,拥有中国资本背景的Magnequench国际公司在印第安纳州首府印第安纳波利斯市的美国地区法院对微软、飞利浦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申请了禁令救济、三倍赔偿救济。原告是磁粉和磁铁专业生产商。争议的专利用于保护钕铁硼(Nd-Fe-B)磁铁和磁性材料。这种产品在消费类电子产品、汽车驱动装置中非常普及。原告主张,包含CD-ROM、DVD-ROM装置的微软XBOX产品和大量的飞利浦产品都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此前,原告已经用相同的专利对美国、亚洲的其他14家电子产品、办公产品、计算机、汽车厂商,以及销售这些厂商产品的沃尔玛集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鉴于争议的美国专利到2009年届满保护期,原告可望用该专利从下游厂商、分销商那里收取大量的许可费。这个案子对我国企业拟定与实施专利战略比较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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