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通过专利分析和专利部署,企业能获得极大的竞争优势。例如,Gillette通过专利分析,在生产刮胡刀的必要技术领域部署了35项核心专利,牢牢地占领了相关市场,排除了竞争者的进入。在Microsoft v. WebTV Network案中,Microsoft凭借专利分析,发现WebTV拥有35项核心专利。后来,WebTV扩张中出现暂时财务危机,Microsoft趁机收购该公司,立即掌握了这35项核心专利,并将由此在庞大的网络电视产业占领巨大的地盘。在液晶显示技术领域的专利战中,Genesis微芯公司通过收购天堂电子公司获得的第5,739,867号美国专利发挥了巨大威力。
借鉴国外经验,在DVD领域,如果提早跟踪西方技术发展动向,我们完全可能通过自主研发部署数项必要专利。另一方面,DVD领域的必要技术专利分布在数十位西方权利人手里。我们提早收购一项或者多项专利的所有权、独占许可权、排他许可权等,这会为日后应对专利战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我们要用有说服力的专利分析报告抵制西方权利人的付费要求。接到某些西方权利人的付费要求后,我们要把它们列出的专利清单中的非必要专利、重复专利、失效专利等挖掘出来,要提出可供我们选择的其他替代性技术路线,要把其他权利人的大量专利尽量列入我们得支付费用的专利清单。这样,我们可以压低支付价格,或者驳回其付费要求。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这需要我们提早进行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的整理和加工,提早作出有说服力的专利分析报告书。在DVD领域,我们这方面的工作来不及做了。但是,在GSM手机、CDMA手机、电池、芯片、数字电视等领域,我们还有机会实施这方面的筹划。
二、我们怎么没想到用标识许可捆绑专利许可
2004年3月下旬,设在日本的“DVD格式、标识许可组织”在美国海关申请对我国长虹集团数千万美元的DVD产品实施海关扣货措施,主张后者没有购买DVD标识许可证,因而侵犯了前者的知识产权。令人不解的是,长虹集团与该组织签署上述协议,并同意按照协议立即支付约二万美元标识许可费用之后,该组织仍长期拒绝撤销上述申请,使长虹集团在美国市场遭遇了重大损失。
这个案子对我们的启发也很大。目前,我国在AVS、RFID、数码相机、数字电视、电池等领域都在加紧制定国家技术标准。这些标准将嵌入大量的中国自主知识产权,使中国本土企业对相关产品获得较大的市场控制力。但是,由政府推动甚至主导的这类技术标准开发活动非常僵化、保守。其仅仅侧重专利技术的部署,远未开展更为复杂的知识产权挖掘、经营工作。由于大量低效率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控制着优势经济资源,我国围绕上述技术标准进行的专利部署效率极为低下。在DVD领域,西方契约性工业联盟不但用高质量的大量专利构建了专利池,而且藉由这些专利池构建了一些非常强势的私有技术标准。此外,它们还把专利一揽子许可与标识许可、格式许可等其他知识产权许可捆绑在一起,在潜在竞争对手面前筑起了一道复杂的、昂贵的知识产权屏障。从目前的趋势看,除非我国高科技行业由本土民营企业主导,我国近期不会出现复杂、精致、成功的知识产权经营案例。把专利许可与格式、标识许可捆绑起来抢占高科技产品市场的长线作战计划,在我国本土企业中没有生存的土壤。对有科研实力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彻底的产权改造,这是我国推行任何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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