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隐私与言论(译文)

  在另一方面,当今媒体已不再受到政府的重大限制,个人言论也没有受到政府要求统一立场的严重威胁,关于公共事务和公众人物的辩论极其热烈,允许讨论的范围得到了极大扩展。而在早年间,情况还并非如此:当时政府提起诉讼以图直接限制媒体和其他言论者对政府的批评,并限制大量观点的表达和传播。可以理解,有关自由言论的判例想要击退这些限制。但是,今天的媒体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并且直言不讳。的确,9·11的恐怖袭击,以及随后的阿富汗战争,导致现任政府批评媒体——例如(并且令人不安的),司法部长指责媒体和其他人以民权为名“耸人听闻地”反对当局的政策,从而“帮助”恐怖分子。108 但是政府并没有采取法律措施来限制媒体的批评,媒体也仍然锋芒毕露(尽管这一受到美国公众欢迎的战争在媒体中也大体上受到欢迎)。表达自由的体制仍然需要被加强——尤其是要通过抵消媒体巨人的垄断地位,并进一步使可听到的声音多样化(但不能削弱强势媒体对政府进行真正制约的力量109)——而不是通过加强媒体侵犯隐私的自由。今天经常被严重威胁,并时而遭到媒体威胁的,正是后一种价值。在确定新闻和隐私之间平衡点的时候,关键在于,认识到何者更脆弱,何者更具危险性。
  以上各种因素都有是有利于强化隐私保护的理由。但是,新闻自由不受政府侵犯是被宪法明文保护的,而隐私免受非政府实体的侵扰则不是如此。110 只有两种思路可以使得对隐私的关注胜过媒体主张的新闻自由:(1)推论说当媒体侵犯某些私人事务时,不受宪法言论和新闻自由的保护,或受到的保护程度有限;或者(2)推论说在特定情况下,隐私是一种很强的抗衡性利益,足以胜过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和新闻自由。两种思路似乎都有道理,并且它们的确是相关的。
  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新闻出版自由,必须被视为主要是媒体对民主自治、公共辩论,以及制约政府权力的贡献。111 这一核心自由的内容广泛,不仅包括明显的“政治”言论,也包括广泛的“文化性”表达,因为文化表达为我们的公共生活做出了贡献,112 而且经验告诉我们,文化性审查通常都有政治动机。113 新闻自由从根本上是关于公共领域的自由,这种理解既肯定了媒体的功能,同时我认为,它也反映了这样的理念,即假若给新闻自由界定更宽,新闻自由就会和我们社会应当珍惜的其他价值——例如隐私——相冲突。这样,对隐私的考虑就被根植入对新闻自由自身的正确理解之中了。从根本上说,新闻出版自由并非是披露私人事物或侵入私人领域的自由。114 发表真相的自由是新闻自由的核心;但是关于自身的真实信息也是隐私需要保护的核心。为协调这些观点,把新闻自由理解为首要侧重于公共领域,看起来是种比较好的办法。
  另一种把隐私保护纳入到宪法分析之中的方法,就是将隐私视为一种和新闻自由相抗衡的价值。这种办法似乎可行,只要我们承认:未被宪法明文保护的利益(此处即保护隐私不受非政府实体的侵犯)可以在某些情况下胜过宪法明文保护的利益。115 实际上,宪法上几乎所有的判解“检测法”都反映了这一理念,例如为了“实质性(substantial)”或者“强制性(compelling)”(但非宪法性的)利益,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对宪法权益加以限制。从根本上看,无论哪种方法,其任务都必须是协调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和对隐私的保护,协调公众知情的需要和个人保留隐私的抗衡性需要。这都是我们需要珍视的,而宪法必须被解读为认可我们需要珍视的价值。当然“免干扰权会发展成对透明度的障碍,而透明度则是民主决策过程所必需的。”116 但是,如果我们想要为私人领域保有一个有意义的范围,即使透明度可能会稍微促进公众审议,我们也必须对隐私的透明度进行某些限制。
  基于这种考虑,“公众关注”的概念并不足以协调新闻和隐私之间的冲突。表面上看,这一概念可能看起来维持了公私之间的界限,但其实并没有。实际上,如果媒体报道只要有“公众关注”的内容便可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那么隐私将不复存在。人们总能用这样或那样的理由,声称公众了解某个“隐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和公众理解公共事务或公共职能有关。人们也总是可以这样说,一些隐私事实例证了更广的公共现象,将其公之于众会加强公众的理解。117 如果把“相关性”界定为“公众关注”就足以使报道正当化,那么人们总能找到或创造某种相关性,而对隐私的保护就将只能仰望媒体的恩典和克制。为了保护某些领域的隐私免受公开披露,我们需要发展更细致的标准,这将不可避免成为一个程度问题:隐私的程度,公共意义的程度,隐私事实和公众关注的相关程度,诸如此类。在巴尼奇案中,大法官布雷耶提出“合法公众关注”的概念,便是承认需要一个限制性的规范性判断。如果我们认识到,在这一语境下,“对待不当言论,还须以更多言论来补救(the remedy for problematic speech is more speech)”这一传统秘方已不管用,那么我们就会更清楚地明白,需要引入限制性标准。隐私披露之后,随之而来的若是更多的言论,只会对隐私带来更大伤害,而不是保障。118 如果允许媒体运用“公众关注”作为披露隐私的抗辩理由,那就意味着,要么没人会反击,要么反击将进一步损害隐私。119
  我还认为,保护“隐私”实际上有助于公众辩论。关于政府官员私生活的信息很容易分散我们的注意力,使我们不去关注他们的公务行为。公众对这些私人事务很好奇,而媒体有经济驱动去满足这种好奇心,公众和媒体交相呼应,彼此推动,但是此处基本的因素还是人性的问题,即人人都有的窥伺癖的弱点,在这种弱点下,如果有更低级趣味(prurient)的消息,公众就不再(至少是不太)关注政府的行为和政策。这不是偶然——并且只是稍微夸张地说——当媒体喋喋不休地报道关于盖瑞·康迪特(Gary Condit)众议员的性生活细节之时,他们便很少再关注鲁德曼-哈特委员会(Rudman-Hart Commission)关于恐怖主义的报告,也实际上无暇批评我们反恐措施不得力以及对恐怖袭击措手不及。加强新闻特权,并不必然导致增加公开披露,也不必然加强媒体在社会中的职能。与之相反,允许更多地报道私人事务,总是肯定会减少对公共事务的报道,并削弱政治对话。更糟的是,无论是“公共和政治话语”中,还是在对公众人物的最终评判上,随着私人事务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我们对“公共和政治话语”的理解可能会相应的发生变化。有时,强化媒体特权不仅会损害隐私这一竞争性利益,而且也会扭曲公共辩论本身。强化隐私保护将对矫正“公”、“私”领域都有所助益。120
  那么,综上所述,即使媒体想要公开特定真实信息的要求受到限制,最高法院仍应当更善于接受那些保护隐私的规则。在权衡言论和隐私时,最高法院过度地倾向于保护言论。问题不仅在于最高法院所创设的这些规则,而且还在于最高法院反复“拒绝回答:对披露真实信息进行处罚,究竟是否还可能符合第一修正案。”121 该问题包含以下事实,实际上在最高法院所有涉及言论和隐私冲突的判例中,保护隐私的诉求都被驳回了。最高法院发出信号,不仅通过其创设的规则,还通过它整体的基调。
  当然,如何保护隐私,首先是州和联邦立法者的事,并且在长时期内,关于隐私保护范围的不同观点“无非”是个制定法或普通法(common law)的问题。122 然而明显的是,在一些时候,制定法和普通法的侵权规则,很大受制于最高法院关于第一修正案的判例。《侵权法(第二次)重述》明确说明,起草者在制定关于隐私侵权的“示范”规则时,努力使这些规则符合现有的第一修正案的判解定则。123 如果最高法院放松第一修正案对政府的限制,使州和联邦能更灵活地加强隐私保护,那么不仅象第三章这样的规定会更有力地保护隐私,而且联邦和各州对隐私的其他保护也都将扩大。
  照我看来,如果信息是非法获得的,而法律又禁止进一步披露,那么对媒体披露提出赔偿诉讼,就不违反第一修正案,除非有特别理由支持披露,则另当别论。布雷耶大法官认为,巴尼奇案中存在的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构成了特别理由,足以支持披露是合法的。他的观点可能是对的,但是,如果如此,重要的是要明确,大致而言,公布非法窃听的谈话,甚至是关于公共辩论问题的谈话,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这些信息即使含有公共内容,但也来自于一个隐私区,政府可以保护其不受媒体侵犯。尽管大法官布雷耶强调巴尼奇案涉及一个“非同寻常的”的公众关注点,并且他将“不创设一个‘公共利益’例外来限制保护隐私的一般法律规则”,但是他所举的政府可以保护的隐私的例子都很极端——“媒体公开了真正的私人事务的那些情况”,124 他似乎是在指“真正私人”的内容(其所举例子涉及性关系和离婚)。然而,如果信息为非法获得,隐私区遭到非法闯入,那么应允许政府通过制定隐私保护法,对媒体进行更实质性的限制,禁止其披露谈话内容,而不论谈话涉及的是公共事务还是个人事务。
  如果信息是合法获得的,但法律试图保护隐私并阻止公开,那么第一修正案的分析就会更加复杂。我们要力求在保护隐私和不过度限制媒体之间取得平衡。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和布雷耶大法官在巴尼奇案中的那些分析很相似。125 分析的一个因素是公众关注的实质性,换而言之,也就是根据第一修正案所要考虑的新闻自由的实质性。这在部分程度上取决于引起瞩目者的身份。若是公众人物,则人们对其更广泛的生活进行关注是正当的,而媒体也必须有更大的“活动余地”来报道这样的人物,以便有效地为政治协商和民主自治做出贡献。另外也要考虑所涉及的信息的性质。关于“真正私人事务”的信息,即使涉及公众人物,也通常应当是可受到保护的。分析的第二个因素,就是侵犯隐私的深度和广度的相关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内容有关,比如报道是否涉及私密的私人品格或行为;还和所涉及环境有关,比如信息是否取自具有合理隐私预期的区域。126 宪法分析中的最后因素,是考察是否“需要”进行特定限制。除了限制发表之外,是否有其他合理的和可行的替代方案来保护隐私?是否该法律存在不恰当的甄别,表明或者政府刻意想审查某些观点,或者针对和隐私保护无关的特定媒体?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