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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主义》译者前言

  本书的下篇,对法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各种传统法律思想,无论是实证法学还是自然法学,都一致认为法应当脱离于政治,并且认为法优越于政治。施克莱对此进行了批判。围绕着政治审判,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施克莱展示了守法主义立场的偏狭,指出这些审判无法基于守法主义获得正当性,而只能从自由主义政治的角度加以论证才站得住脚。因此,法“不是凌驾于政治世界之上,而是恰在其中”。
  在对本书的翻译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难点,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本书的核心词汇“legalism”的译法。对该词,法律界多译为“法律主义”(也有译为“惟法律主义”、“法条主义”、“法治主义”的),基督教界则多译为“律法主义”(这主要是因为《圣经》的新教汉译本多把“法律”译为“律法”的缘故)。但在汉语语境下,“法律主义”等类似译名无法清楚地区分“立法”和“司法”,易于让人从“完善法律制度”、“以法律为治国手段”、“使法律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等立法者角度加以理解。而“legalism”侧重的则是司法性,它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意识形态,主要是发自法官和律师的视角,要求“释法,而非变法”、“找法,而非造法”、“认同法律,而非颁布法律”,其首要关注的是“效力确认(validation)”问题。而作为“legalism”核心价值的“justice”一词,本身就有“司法”的意思。基于这种“司法”视角,“legalism”强调法律是“在那儿”的客观现成之物,所要做的只是去“发现、诠构(construct)、遵从”法律。即使运用到立法中,“legalism”也主要是要求制定法符合上位法,甚至把立法过程看成是发现“在那儿”的客观规则的过程。将该词翻译成“守法主义”,更能清楚地体现出这种司法性,也能反映出“法律是既定存在物”这层意思。
  “Legalism”的语源出自基督教,说的也只是守法,而不包括立法,但因为《圣经》中的“法律”或“律法”多指上帝所定之法,因此在基督教语境下,翻译成“法律主义”或“律法主义”,并不会造成太大的混淆,更容易让人理解为这是在主张“遵守”法律,而非“制定”法律。但在涉及世俗法律时,“法律主义”一词就易于引起混淆了。
  翻译为“守法主义”,使用的措辞为“法”,而非“法律”或“法条”,这有利于人们超越“官方法律法规”的狭窄眼界,想到“自然法”、 “道德律”、“风俗习惯”等泛化规则,从而得以囊括所有把“遵循规则(rule following)”奉为圭臬的道德观。而汉语“守法”中的“守”,虽然其意思是“遵守”,但也可引申为“守护”、“固守”之意,并可用于“守常”、“守成”等词,能够表达出“legalism”一词的所具有的拘泥于固有规则的“保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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