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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大战”与专利之争

  从这两个案子看,西方手机巨头能否拿芯片、底层协议方面的GSM基础专利来攻击中国企业,这需要我们分析大量的法律文件。如果相关文件不对我们公开,这表明里面肯定有“猫腻”。我们完全可以确信西方手机巨头征收GSM基础专利费的要求不合理。
  在操作系统、应用系统层面靠软件盗版、仿造可以规避专利侵权责任,这几乎是空谈。把软件进行反向工程,按照人家的设计思想、计算机文档重新用程序语言把软件编写出来,这可以规避版权侵权责任,但是无法规避专利侵权责任。版权仅仅保护表达形式,专利则保护技术理念,用任何表达形式抄袭这个理念都算侵权。鉴于西方专利局签发的软件专利越来越多,我国企业在操作系统、应用系统上遭遇的专利战可能会非常多。鉴于西方大厂还没有用这方面的专利攻击我们,我们无法判断其收费诉求是否合理。
  四、前车之辙后者之鉴
  长期以来,西方手机巨头对专利问题置若罔闻。等到我国手机产量已占全世界35%以上了,它们才提出专利问题,这和DVD权利人的做法有类似之处。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称为怠于行使权利。
  美国判例法上曾出现过怠于行使权利诉讼。西方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做法是否合理,这要依据专利战发生国的法律来解释。我们关注的问题是:如果西方权利人没有证明自己有收专利费的权利依据,那么他们现在来收取专利费的做法就不合理。
  另外,就一揽子专利进行统一付费,在DVD领域对我们不利。例如,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允许专利池管理人享有对池中专利的独占许可权。也就是说,专利池不能妨碍被许可人就池中的部分专利向部分许可人单独寻求许可。3C、6C的许可政策实际上把寻求单独许可的路子封死了。中国企业于是对一揽子专利付了一个统一的费用。这样,按照单独许可,如果中国企业仅仅把DVD出口到罗马尼亚,那么它们只需要对罗马尼亚专利付费。3C、6C拥有的罗马尼亚专利基本上是个零。因此,按照单独许可,中国企业需要负担的DVD专利费是个零。但是,按照统一许可,情况就不一样了:我们对出口到罗马尼亚、美国的DVD要支付基本相同的专利费。3C、6C在单独许可上做得很绝。寻求单独许可的中国企业不少,但是,它们全部遭到了拒绝。MPEG-2专利池目前也模仿3C、6C的做法对中国DVD企业收专利费。不过,它对一些西方企业没有这么作。例如,2004年5月,MPEG-2专利池中的少数许可人拿着专利池中的少数几个德国专利(共11项)去德国法院控告一家企业侵权。3C、6C的成员要是都按照这种单独许可来收费,这肯定费时费力。以日本企业为主的西方DVD权利人可能很早就预估到了:按照单独许可,不等它们收到钱,中国企业可能已经把西方DVD厂商全部消灭掉了。因此,剥夺中国DVD企业寻求单独许可的机会,这是上述权利人搞专利结池的一个重要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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