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就是在足协邀请召开的法律咨询会上那些认为足协并未侵权的法律专家们也认为:中国足协作为行业管理组织无权做出勒令报社道歉和责令报社处理自己记者的决定;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法律权利,足协无权剥夺 。足协官员也事后在各种场合一再声称,302号文件从未涉及要剥夺媒体的采访权,所表述的只是“不欢迎(采访)”。但即使足协的办事机构可以拒绝采访,那么足协也无权代替自己的每一个会员,代替所有的球队、裁判、运动员做出拒绝采访的决定。任何一个自然人、法人都有独立自主地表达意见的权利,接受采访是行使表达权的一种形式。是不是哪个球队或者个人接受了《无锡日报》任何记者的采访,足协就要予以制裁呢?
足协的人又把取消采访资格解释为不发足协举办的足球比赛的采访证,《无锡日报》可以采访其他比赛、球员甚至足球俱乐部。他们说:采访证是我们发的,我们就有权收回或者不发,依据是《全国足球比赛新闻采访规定》处罚假新闻行为。
实际上,足协与报社之间有一合同存在。依合同法定义,合同是作为双方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行为。作为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应该是平等的,彼此可以要求对方遵守一定的义务,这不违背民法(合同)的精神。因为合同本身就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愿设立的,其中包含享受一定的权利及履行一定的义务。哪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对方便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选择采取多种救济措施,比如要求支付违约金、变更合同、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等,从而保护守约方合法利益。
足协承办各种足球赛事需通过宣传吸引眼球,媒体需找寻具有新闻价值的素材以及便利的采访条件,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采访合同”关系。即使没有常见的一纸合约,此种关系却是客观存在的。足协权利包括:要求媒体公正、客观、准确如实报道足球比赛,要求记者遵守比赛场所的秩序等等,义务有为对方提供采访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如颁发许可证、开放特殊采访场地、提供必要设施等。媒体则有权进入场地、利用设施进行采访、拍摄、记录足球赛事,并遵守足协提出的合理要求。因足协作为比赛举办者的天然优势,合同的内容、主要条款及对方应遵守的主要规矩,必然由足协所控制和事先拟订,媒体一般只能表示接受与否,无充分自由选择或提出自己的方案。这种合同法律上称为格式合同,立法上有条件地予以认可其效力。
如今,因为媒体制造和刊登了假新闻(足协认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上述义务,作为守约方,足协自然理直气壮地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从此再不与报社发生这种关系。然而一方选择此项权利的依据何在?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守约方即有权解除合同,被称为“约定解除”。足协称因日报发布假新闻违反了《规定》,其起草302号文件亦根据此规定。所以《规定》在实质上是足协方面向媒体提出的“格式合同”,媒体没有提出异议,即为默示同意。但是《规定》只有对冒名顶替、伪造证件、扰乱赛场秩序的记者暂停或取消采访资格(即收回采访证),并无制造假新闻,足协有权取消媒体的采访资格的约定。这里既没有任何涉及假新闻的事项,更没有也不可能涉及远离赛场的新闻媒体。所以即使发生假新闻事件,也不可 “约定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