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日报》对中国足协打击假新闻的行动表示充分理解和支持;中国足协对“体足字1999第302号文件”在颁布前未与《无锡日报》进行沟通,工作上存在一定欠缺,就此向《无锡日报》表示歉意。双方表示今后将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为繁荣中国体育事业做出贡献。
中国足协新闻办主任冯剑明对记者表示:“这起纠纷给我深深地上了一堂法制课,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一定要按法律办事。”
新华社新闻研究所研究员、无锡日报社特聘高级顾问张大昕表示这次和解还存在不足:这次纠纷表面上是名誉侵权纠纷,实质上是如何行使、保护采访权的问题,这次纠纷遗留下来的有关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快新闻立法建设,确保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无锡日报社二审诉讼代理人谷辽海律师认为,作为中国首例新闻媒体诉中国足协名誉侵权案,第一次提出怎样行使采访权、保护采访权问题,引起了新闻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但该案一审缺席审判,二审调解结束,被告没有充分陈述自己的理由,没有形成典型判例,没有解决采访权的问题。然而但该案通过公众关注,对如何理解采访权,如何有效地保护新闻单位的采访权和公民的知情权,对提高各行各业的法治意识、加强各行业的自律等都有深远的诉讼意义和社会意义。
该案二审承办人、无锡市中院副院长王浩铎评价为:没有《新闻法》,对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确实带来一些困难,希望《新闻法》早日出台。
评析:
由于对于足协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它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在认识上的差异,在媒体应当如何请求依法排除采访阻碍上,研究者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提起违约诉讼,另一种意见是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
这种意见认为,足协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它是受我国体育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管理足球运动事务的行业组织,足协和媒体就采访特许权发生的争议已经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发采访证,属于《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颁发许可证一类的具体行政行为,媒体对足协拒发采访证若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这个具体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性,如属合法,应予维持,如属非法越权,则应予以撤销。
要足协撤回有关决定、 恢复合法采访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有人认为这是因为我国法律上没有关于采访权的明确规定,法院只得采取回避的态度。判决向人们暗示了这样一种观点, 即当事人双方因足协有关决定所发生的争议不具备民事纠纷的性质, 因此法院无法在这个民事案件的判决上给一个明确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