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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无锡日报诉中国足协名誉侵权:行政诉讼还是违约诉讼?

  一审败诉后,中国足协在京召开法律咨询座谈会,就无锡日报社状告中国足协名誉侵权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寻求法律解释。
  与会的法律专家认为:第一,中国足协没有侵犯无锡日报社的名誉权,因为中国足协的302号文件并没有称该报刊登虚假新闻,也没有明示或暗示该报有造假行为,而只是指明该报记者胡建明是此假新闻的来源人。至于部分传媒在随后的报道中有“误导”或曲解的文章,损害了无锡日报社的名誉,这个责任不应该由中国足协承担。
  第二,中国足协作为足球行业的管理者,不能随意取消记者的采访权,但当采访记者违反了足球的“行业规则”,甚至干扰或破坏了正常的赛事或活动,中国足协应有权拒绝该记者对其行业活动的采访。目前,国内还没有关于“采访权”和“ 被采访权”的健全法律条文,但根据国际惯例和奥林匹克有关章程,中国足协对无锡日报社的处理决定应该成立。另外,采访者和被采访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采访者有要求采访的权利,被采访者也有权拒绝,但被拒绝的采访者仍然具有报道权。
  第三,有消息称,此案的当事人之一胡建明认为,他并没有采写那则消息,只是茶余饭后的闲聊被别的传媒所用,不应该受到中国足协的处罚。但法律专家认为:“闲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该以不同的时间、地点以及“闲聊人”和 “听众”的身份而论。当时胡建明是采访奥运会足球预选赛的记者,又正好在赛区和赛事举办期间,这种特殊身份在特殊时间和地点的谈话有别于一般性的“闲聊”。
  2000年1月26日,中国足协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本案全部相关事实,且对关键事实认定明显有误,故对本案适用法律不当,从而造成错判的严重后果。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有关事实,依法改判,即维持一审判决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判决内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判决内容,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月27日,无锡中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本案审判长王浩铎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进行座谈,双方律师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对于无锡日报社要求足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4月19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
  此后,中国足协致函法院,希望延期开庭,继续调解。经与无锡日报社协商,双方均同意就调解问题再行接触。于是,原定的开庭取消。
  4月21日,代表中国足协和无锡日报社参加二审庭审的双方律师在法官主持下,最终就一份和解协议达成一致。这份由双方律师签字的和解协议作了如下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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