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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无锡日报诉中国足协名誉侵权:行政诉讼还是违约诉讼?

  10月1日,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做出裁定,依法驳回中国足协的请求。法院认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关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无锡日报社住所地在崇安区法院辖区内,据该报社提供的现有证据,此辖区属侵权结果发生地;同时此案属一般侵权案件,不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12月初,中国足协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锡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虽因争议焦点涉及“假新闻”而备受各方关注,但并不因此而改变其一般侵权的性质,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并无不当,中国足协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中国足协的请求被依法驳回,该案经法院公告,定于2000年1月5日开庭审理。
  2000年1月5日,法院如期开庭。500多名群众和30余家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的记者旁听了庭审。开庭前十几分钟,中国足协新闻办公室官员董华及该案委托代理人杭泉明律师等来到法庭,他们向法庭递交了要求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函和数份证据材料,向各媒体记者分发了延期审理申请函,在接受某电视台采访后离去。8时30分整,合议庭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时,法庭书记员用话筒传唤被告3遍,等待7分钟,仍未见被告出庭,审判长崇安区法院副院长方祖德宣布休庭。8时44分,合议庭经合议宣布继续开庭。
  审判长宣读中国足协向法庭递交的延期审理申请函,该函称 :
  “中国足协是管理全国足球事务的社团法人……中国足协按国际惯例加强对本行业赛事采访进行管理,制定了《全国足球比赛新闻采访规定》,对对违规者中国足协有权拒绝其采访。此次假新闻事件正是严重违反了此规定,且假新闻发生时正值中国国奥队为争夺奥运入场券团结一致为祖国而战之时,采访本赛事的《无锡日报》记者所制造的假新闻,起到了破坏队伍稳定、瓦解军心的作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中国足协当时针对无锡日报社发放采访证,现在同样针对无锡日报社收回采访证,停止该报采访足协举办的赛事,手续合法。无锡日报社曲解中国足协的处理决定,以至于贸然对中国足协采取诉讼行动,是令人费解的。”
  “本会认为,无锡日报社在此次假新闻事件中,其自身虽未报道登载,但新闻源来自其所派记者,无锡日报社对其记者疏于教育,在这一点上是有责任的。”
  “中国足协认为,人民法院应采取谨慎的态度,鉴于本案的处理与已经进行和行将进行的相关诉讼案件在案件事实上有直接牵连,为使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中国足协认为,本案的审理应当在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案件事实查清之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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