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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长春亚泰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处罚不当

  中国足协在对足球行业进行非自律性行业管理的时候,行使的是一种公权力。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享有法律法规授予的管理权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的,包括对整个行业的组织和宏观管理、对相对人的场外处罚及纠纷解决等。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规则制定权
  制定行业规则是行业协会实施自治的重要手段,中国足球协会作为行业自治团体,所制定的行业规则主要有《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工作规范(草案)》、《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规程》、《全国足球甲级联赛规程》、《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管理条例(试行)》、《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规范(草案)》、《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范(草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工作规范(草案)》、《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工作规范(草案)》、《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等。这些行业规则是规范和约束成员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的基础。
  (二)监管权
  监管权指协会监督管理其会员的权力,包括资格审批权、标准制定和实施权以及日常管理权。
  对会员进行注册管理是其中的重要权力。从事某一行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技术资格和道德标准,因此,在进行资格审查、实施注册管理是行业协会的重要职能。《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管理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运动员必须按中国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的有关规定,申请获得比赛许可证,只有取得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方可参加许可证准许的各级各类比赛。《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职业运动员应由俱乐部经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由属地会员协会报中国足球协会批准注册,只有中国足球协会批准注册的运动员,才具有职业运动员资格。
  (三)纪律处分权
  纪律处分权是维护行业纪律的保障。《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范(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是中国足球协会实施行业纪律处分的权力机构。第三条规定,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行使处罚权。与其组织性质相适应,行业协会的处罚主要是剥夺其职业方面的利益,如警告、罚款、一定期间停止执业、剥夺成员资格等。
  由于足协的这种管理涉及相对人法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直接权益,尤其是涉及注册许可、劳动就业、经济处罚等的管理权,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四)纠纷解决权
  指单项协会对有关协会内部事务或行业事务进行仲裁裁决或调解的权力。
  根据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行业内部设有专门的争议裁决机构,如诉讼委员会,但这种内部裁决机制不能取代司法审查的作用。作为法治的基本原则,司法拥有最终裁决权,而且,只有法律有权排除这一原则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任何规范性文件均无权做出剥夺当事人诉权、排除法院司法审查的限定。足协自然也无此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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