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中国足协做出14号处理决定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法律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国足协在行使法律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时,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对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和球员的处罚是主观臆断、越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完全违背了法律授权的原则和法定程序,依据《
行政诉讼法》应予撤销。主要依据如下。 :
一、中国足协的14号处理决定没有事实根据
中国足协的14号处理决定仅以所谓的“严重违背体育公平竞争精神,严重损害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对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和球员进行了一系列处罚,没有提出任何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和球员违背有关规则的事实和证据。
根据我国《
行政处罚法》第
四条第二款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国足协发布的《中国足球协会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有关中国足协处罚的前提条件是被处罚者有违背体育公平竞争精神,被处罚行为限于故意延误比赛、弃赛、罢赛、消极比赛,不文明、不道德和球场暴力行为、行贿、受贿、使用兴奋剂等行为的规定精神,中国足协的14号处理决定因没有事实根据,应予撤销。
二、中国足协的14号处理决定超出法定授权范围
中国足协作为法律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规则的授权行使管理权,做到依法行政。但是中国足协的14号处理决定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属于越权和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根据我国《
体育法》第
四十九条关于“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中国足协的处罚必须按照其《中国足协章程》的规定进行。但中国足协对亚泰足球俱乐部做出的处罚根本不符合其《章程》的规定。同时,中国足协对亚泰足球俱乐部做出的是取消升入甲A联赛资格的处罚,但根据《中国足球协会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第七条列举的14个处罚种类,并没有取消升级资格的处罚。根据我国《
行政处罚法》第
四条第三款关于“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规定,中国足协以未经公布的罚种对亚泰足球俱乐部进行处罚,严重违背《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超出法定授权,应予撤销。
三、中国足协的14号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中国足协做出14号处理决定时,未能按照中国足协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和球员告知应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违背了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