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长春亚泰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处罚不当
韩勇
【关键词】行业处罚;司法介入;
体育法;俱乐部
【全文】
案情:
2001年10月16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下发《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以下简称“14号处理决定”) ,内容如下:
在中国国家足球队冲击世界杯决赛圈的关键时刻,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队却在甲B联赛最后两轮的三场比赛中,严重违反体育公平竞争精神、严重损害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了保护广大俱乐部的利益;严肃赛风赛纪,净化中国足球环境,推动中国职业足球联赛健康发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根据事情发生的真相和在中国足球事业中造成的严重后果,研究并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决定对以上五支俱乐部队做出如下处罚:
1、除上海中远汇丽队外,其他队一律取消本年度升入甲A联赛的资格;
2、取消 9月 29日成都五牛队对四川绵阳队、10月6日江苏舜天队对成都五牛队、浙江绿城队对长春亚泰队三场上场比赛国内球员2002年注册资格;
3、取消四川绵阳队、成都五牛队、长春亚泰队、江苏舜天队和浙江绿城俱乐部队在以上三场比表中上场国内球员2O02年和2003年转会资格;
4、取消四川绵阳队、成都五牛队、长春亚泰队、江苏舜天队和浙江绿城俱乐部队20O2年和2003年甲、乙级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
5、给予四川绵阳队、成都五牛队、长春亚泰队、江苏舜天队和浙江绿城俱乐部队在该三场比赛中执教的国内主教练,停止2002年赛季工作一年的处罚;
6、取消四川绵阳队参加 2002年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的资格,降为乙级队。
7、以上俱乐部从本决定下发之日起进行3个月的内部整顿,并将整顿结果于2002年1月15日前上报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将根据上述俱乐部内部整顿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参加20O2年度的甲、乙级联赛和足协杯比赛。同时对被处罚运动员和教练员保留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权利。
10月19日和11月10日,亚泰足球俱乐部称,自己两次向中国足协提出申诉,但中国足协未答复。
2002年1月7日,亚泰足球俱乐部以中国足协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国足球协会撤销做出的14号处理决定;中国足球协会赔偿因上述处罚而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诉讼费由中国足球协会承担。
原告诉称:2001年,中国足球协会组织全国足球甲级联赛并实施管理,原告依据有关规则参加了全国足球甲级B组联赛。在联赛中,原告发扬体育拼搏精神,终于在2001年10月6日的第22轮与浙江绿城足球队比赛中,净胜6球,在整个赛季中排名甲B第二。按照中国足球协会发布的《全国足球队甲级联赛规则》第九条的有关规定,长春亚泰足球队应升入甲A足球队之列。但是,中国足球协会在联赛后的2001年10月16日,突然做出足纪字(2001)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该决定第1项处罚是取消原告升入甲A资格,第4项处罚是取消原告足球队2002年、2003年甲乙级足球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第7项是限原告3个月期限的内部整顿。原告不服中国足球协会的14号处理决定,于2001年10月19日和11月10日两次向中国足球协会提出申诉状,但中国足球协会未能在法定的时间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