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常见的体育新闻侵权都是侵犯体育名人的名誉权,由于所涉当事人非国家工作人员,无法援引《
宪法》有关规定抗辩其有接受批评、建议的义务。这就使得体育新闻工作者和媒体很容易惹上官司,并且大抵败诉。实际上,体育名人与普通公民有所不同:首先,他们生活在公众的漩涡中,言行举止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公众关注、追逐的话题,离开公众,他们无从获得已有的声名和地位,他们已在公众生活中获得利益,理应接受公众的监督;其次,公众对其的评述很多时候己不仅仅针对其个人,而是由此引发的一类社会问题、现象等,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话题,应允许不同的意见和看法;第三,他们有比普通人更多的接触媒体的机会,他们极易获得媒体的关注,也容易获得渠道传播自己的观点,足以减少他们因受诽谤而遭致的名誉减损,如在陆俊诉《羊城体育》一案中,《羊城体育》虽然刊登文章指责陆俊受贿,但陆俊仍然获得了金笛奖、金哨奖这两个标志当年联赛和年度最高荣誉的奖项,而且也参加了一些国际赛事的执法工作,被告方据此认为陆俊的名誉并未受到恶劣影响。
2002年底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一案第一次认定了体育明星是“公众人物”,一审判决认为,范志毅是中国著名球星,自然是公众人物,从表面上看,范“涉嫌赌球”是个人私事,但其与中国足球相联系,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当然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在媒体行使舆论监督过程中,作为公众人物的范志毅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予以忍受。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新闻失实与公平评论
新闻侵权主要表现在新闻失实。新闻是否失实就此成为衡量新闻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一条起点线。
新闻失实主要表现在新闻事实失实和新闻评论失实。目前体育新闻失实主要表现在体育新闻事实失实,一般原告都否认被告在新闻中披露的事实:如在陆俊诉《羊城体育》案中,陆俊矢口否认收受过20万元的贿赂;在李章洙诉《南方体育》中,李章洙根本否认“私下收受上海申花方面20万元人民币”的说法;在平安俱乐部诉足球报社侵权案中,原告否认了平安六球员嫖娼的说法;在重庆红岩四球员诉广东体育参考报社一案中,原告否认了红岩俱乐部董事长在赛前动员会说过宫民等四名广西籍球员打假球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