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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新闻侵权的有关问题研究

我国体育新闻侵权的有关问题研究


RELATED LAW ISSUES ON TORT OF SPORTS MEDIA


韩勇


【摘要】为明晰我国体育新闻领域大量存在的侵权问题,通过案例分析,对体育新闻侵权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及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体育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应享有较少隐私权。
【关键词】体育新闻;侵权;体育法;名誉权
【全文】
  我国新闻侵权诉讼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才出现的。1987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1988年就出现了新闻侵权诉讼的第一次高潮,体育新闻侵权诉讼略微滞后,在1992年出现首例体育新闻侵权诉讼。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体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1992-2002年间,发生了数起体育新闻侵权诉讼,在体育领域引起了极大反响,如陆俊诉《羊城体育》名誉侵权案、深圳足球俱乐部诉《足球》名誉侵权案、李章洙诉《南方体育》名誉侵权案、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侵权案、中远俱乐部诉《球报》名誉侵权案等。
  一、 体育新闻侵权的界定
  新闻的传播是一个包括采访、写作、编辑、报道的全过程,其中易于发生侵权的是采访和报道这两个过程,从理论和实践来看,新闻侵权一般是指新闻报道侵权。王利明教授认为,新闻侵权是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以故意捏造事实或报道失实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体育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介发表的有关体育的作品播出的有关体育的内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违法行为,即体育新闻报道侵权。
  二、体育新闻侵权诉讼的特征
  体育新闻传播中的名誉侵权与一般的名誉侵权一样,都表现为对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的侵害,但体育新闻侵权有其独特性:
  1.从主体上看,体育新闻侵权的主体主要是通过合法程序成立的新闻机构和专门从事新闻活动的新闻工作者;
  2.从行为特征上看,体育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新闻必须已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开发表,即只要报刊已经出版发行,节目已经播出,并已经被受众接收到,便可视为已经传播出去。
  3.从后果看,体育新闻侵权由于通过大众传媒传播,且被侵权者多为体育名人,其影响范围广泛,程度深刻,即使事后救济,如更正、道歉,也有可能无法覆盖原受众范围而导致侵权影响难以完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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