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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目的要论

  (二)改良:显失公正行政处罚的司法变更
  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法院拥有完整的全面的司法变更权;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极小部分可以行使司法变更权,因而这种司法变更权是有限的司法变更权。目前,从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目的的角度出发,显失公正行政处罚的司法变更应予以适度改良:
  首先,设立司法变更不加重对原告处罚的原则,切实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在行政审判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处罚明显过轻的情况,法院对此是否应当作出判决予以变更,加重对该相对人的处罚呢?我们认为,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确立司法变更不加重对原告处罚的原则,对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作适度改良:在行政审判中,即便有行政处罚畸轻的情况,一般也不宜加重对原告方的处罚。36第一,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为那些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司法救济,行政诉讼本身是为了凸显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司法变更权也是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特殊的法律保障,因此,司法变更加重对原告方的处罚不合行政诉讼目的。第二,对于相对人畸轻的行政处罚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途径来解决,从而达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不必通过加重的司法变更造成司法是行政的附庸这样的社会形象,况且法院在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以适度加重。第三,“民不敢告官”、“民怕告官”的传统观念至今仍然是开展行政诉讼的严重障碍;若法院采取加重处罚的变更判决,一部分相对人就会有顾虑,不敢或不愿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就会流于形式,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司法救济就会落空。司法加重变更会加剧行政审判工作的这种困境,从政策倾斜上不应采取此种作法,当我国行政诉讼有了很好的大环境,从客观上更利于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第四,从我国程序立法来看,刑事诉讼法上有“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尽管行政诉讼法未有相关规定,但应认为,“变更不加重”原则是符合程序法的立法精神的。而且,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惯例和经验告诉我们,变更处罚不加重很有必要和可行性。37
  其次,应当明确法院对劳动教养可以适用司法变更权。目前的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件时,将劳动教养大多列入行政强制措施范畴,只能维持或撤销,不能判决变更。劳动教养作为对具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或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罚处罚且又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改造措施,名义上虽然是行政强制措施,但实际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行政处罚中最严重的一种处罚方式,将其排除在司法变更的审查范围之外是很不妥当的。尽管目前有关法规中,未将劳动教养明确规定为行政处罚的措施,但是为了实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目的,我们认为应当一切从实际出发,在有关司法变更权的行政诉讼制度改良中明确规定,对劳动教养法院可作变更判决,并且推动在今后的行政审判实践中,允许法院对不服劳动教养的行政案件依不同的具体情况适用司法变更权。
  (三)突破:扩展行政诉讼中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
  从理论上讲,人民法院的司法变更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显性变更或直接变更,我国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于显失公正行政处罚的变更判决即属此种;另一类是隐性变更或称间接变更,即法院在判决中不直接宣告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只是在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判令行政主体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38行政诉讼的判决有一种特殊的判决形式——重作判决,行政诉讼法54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种重作判决即可视为隐性变更或间接变更。
  我们知道,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种判决形式也是围绕实现诉讼目的来设置的。重作判决的这种隐性司法变更方式的优点在协调法院和行政主体关系的情况下达到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职能,其不足之处也十分明显,法院虽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被告行政机关未必会按司法建议作出一定的行为。基于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相对人权益,这种隐性变更的方式偏于软弱,不利于实现此目的。我们已在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变更方面开始了有益的实践,那么是否可以更进一步,以重作判决的行政争议为审查对象扩大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呢?
 
  站在实现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高度,我们认为我国目前将司法变更权仅限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是保守的,39应将其适度扩展,变更范围扩至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扩大至行政处罚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学界和实务界已经作了一些有益探讨,有人认为,原告对行政机关居间裁决不服起诉时,也有同时解决民事争议的要求,为彻底解决这类争议,应允许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错误的裁决行为予以变更;40行政处理(多数是行政机关设定权利的行为)在违反法律或显失公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部分案件,也应适用判决变更41,这些都是我们扩大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可资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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