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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滥用税收协定

   对滥用税收协定的影响虽然有不同的看法,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滥用税收协定确实导致了许多国家(特别是所得来源地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滥用税收协定的方式
   OECD关于双重征税和终结公司的使用的报告,指出通过两种方法,税收协定可能被滥用。这两种方法可以通过简单的例子加以说明。
  1.设立直接中介公司(direct conduit companies)
  B国与C国之间缔结了双边税收协定,给予B国居民包括根据B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来自于C国的所得以税收优惠。A国和C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或者A国与C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给予A国居民有限的税收优惠。同时,A国和B国之间有税收协定,给予A国居民来自于B国的所得以税收优惠,或者是A国国内法给予这样的税收优惠。在这种情况下,A国居民就在B国设立一家公司,设在B国的这家公司可以从C国的所得就可以享受B国与C国之间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B国公司再把所得汇回A国居民,同样A国居民能够享受A国与B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这样,A国居民就通过在B国设立一家中介公司减轻了其在C国所得税收负担。
  2。设立进阶中介公司(stepping-stone conduit companies)
   与设立直接中介公司的状况相似,A国与C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或税收协定只给予有限的税收优惠,A国与C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或税收协定只给予有限的税收优惠,但A国与D国之间缔结有税收协定,给予A国居民来自于D国的所得以税收优惠,或者A国国内法给予税收优惠。D国的税收制度对所有公司或者是某一类型的公司是优惠的。在B国,向外国公司制服的费用可以作为成本扣除,而来自于C过的所得可以享受B国与C国之间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在这种情况下,A国居民就可以在D国设立一个公司,该公司在C国实现其利润并可享受B国与C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这样,来自于C国的利润就可以在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情况下转移到D国。由于这笔利润在D过免税或税很低,这样来自于C国的所得最终可以在机会没有任何成本的情况下返回到A国。[2]
  三、滥用税收协定的现状
  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已经成为一种很普遍的现象。现在,国际税收筹划者已经利用税收筹划软件通过电脑来选择最优方案。一个实例可以很好地说明滥用税收协定的广泛性。根据官方数据,2002年塞普路斯是俄罗斯的第二大 投资国。塞普路斯的人口只有779,000,很明显塞普路斯只是被用做中介,利用他与俄罗斯之间有非常优惠措施的税收协定。俄罗斯与塞普路斯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双方对超过100,000美元部分的股息收入征收5%的预提税,对于利息、债券所得免征预提税。再加之,塞普路斯国内的低税收政策,从总体上大大降低了国际投资者向俄罗斯投资所应负担的税收支出。这让投资者有机可乘,来利用俄罗斯与塞普路斯的双边税收协定获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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