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人本质的历史逻辑释解——对法人本质传统学说的反思

  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在自然人个性逐步解放,人格不断完善的道路上,自然人也在不断地适应着变化着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为了在新情势下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价值,他们总是努力去寻求更多的实现方式。如他可以为了自己的生存去进行单方的生产创造行为,也可以为了自身的消费而以自己生产的物品与他人进行契约行为,还可以为了克服个人财力不足去从事有更高收益的营利活动或克服个人寿命局限将自己感兴趣的事业继续下去而进行一定的结社(合同)行为,这些都是为自然人的人格扩张服务的,因为自然人选择的多样性和自由化本身即是自然人权利的直接体现,这些行为是自然人自由权的扩张和延续形式。[42]而自然人结社自由行为的产物便是近现代意义上的法人。[43]在历史和现实生活中,在每一个法人团体扮演着重要的社会角色,影响着社会生活这一表象背后,总有作为其创造者的自然人之手的控制,法人是自然人权利的扩张物这一本质在自然人与法人关系及法人在历史上的工具性和手段性价值这一背景下,将会有全新而深刻的展现。但在此点上,龙卫球先生有不同的认识。他认为,法人制度不是从属于个人自治的范畴的制度,我们不能完全以个人自治原理对法人制度加以解释,团体尽管是个人组合的集团,但法律在此并不是依个人的意思选择来承认法人,而是以法律设定的标准来承认法人。法律设定的法人标准,总是有一定的立法目的追求。在民法中,法人与自然人,还往往处在一种对立关系中,自然人制度的观念基础是个人主义,法人制度的观念基础却是共同体主义。[44]但此种观点似乎仍然没有摆脱对法人本质进行形而上阐释的困境,而且更加强调和突出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与对立,而不是从二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寻找它们间的一致性和关联性规律,从而探求法人本质的真谛。而将法人看成是纯粹是法律设定和承认的结果,否认个人自治意思在法人制度形成中的作用则只看到了法律的形式而未看到法律背后更为深刻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因为立法总是源于一定的社会需求。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法人与自然人虽同具人格,但本质究不相同,法律之所以赋予自然人以人格,系基于伦理的要求,其所以赋予法人以人格,则系基于吾人(自然人)的社会需要。”[45]
  总之,法人是民事主体演变的历史的产物,它是近现代法中所确立的自然人人格独立于人格平等基础上的特殊主体,它的出现并没有否认自然人人本主义的进步观念和制度设置。相反,法人主体却是为自然人的人格扩张服务的,是“自然人更好地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手段”[46]与工具,是自然人自由结社的法律形式,是对其结社自由的肯定。法人在自然人面前并不是具有终极价值,而只是手段与工具。因此可以说,在文明社会法律上的真正主体,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拥有无限丰富人格的自然人。[47]
  结论:意义展望
  从历史上看,法人产生有其特定的环境,具备需要其发生的各种条件,仅就此点而言,法人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并且不管是超个人主义的思想观念还是客观情境对团体的需要造就了法人,法人都曾为自然人的发展做出了相当的贡献。但是,在考察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时,具有相当反讽意味的现象却是:“一方面,个人主义成为一种新的宗教;一方面,在与他人的关系中,个人越来越以某个组织的成员身份(在民法中是法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双方以个人名义的交往大大减少。”“民法为个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自身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工具——法人制度,但同时也使个人隐没在法人中。”[48]但法人对自然人的遮蔽和埋没似乎并不那么可怕,更为严重问题是,在现代民法的视野内,法人主体似乎存在着一种侵害自然人权利的潜流。法人相对于自然人在资金、信息、技术等各个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客观上造就了法人在面对自然人时的强势地位,这便为法人侵害自然人权利造就了一种客观可能性。而与此同时,法人本身的趋利性及受特定自然人及群体控制而出现的主观冲动都可能使法人成为侵害自然人权利的罪魁祸首。因此,不管自然人对法人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多么的善意和美好,毕竟在现代社会,法人组织在为个人服务的同时,已经异化为侵害个人(自然人)的自治、自由和其他权利的东西,成为“制度对人的奴役”之一种。
  在法人构成对自然人侵害的现实背景下,抛弃那些有关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的形而上的毫无意义却徒费心智的争论,并从自然人和法人历史和现实关系中考察法人的本质,探求自然人-法人(组织)二元民事主体价值秩序中的合理定位,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民事主体发展史中的历史真实,更重要的是,笔者依据历史视角所得出的“法人是法技术的创造物,是法律为自然人提供的礼物;法人是群体智慧和实践理性的产物;法人是自然人权利(主要为结社权)的扩张和延伸”的法人本质的判断,让我们重温了自然人(个体)中心地位的历史记忆,也为各国在所谓的“社会化”浪潮激荡之下对法人采取的日渐复加的限制性立法[49]提供了一个民法哲学的正当化说明,同时使得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从“侵害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50]的罪名(骂名)中解脱出来成为可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