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人本质的历史逻辑释解——对法人本质传统学说的反思

  关于法人本质的这三种经典学说在历史上甚至在现在都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国民事主体制度的立法,对民法理论和立法都可谓贡献甚巨。但正如上文所及,不管是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还是法人实在说都是对法人进行抽象的逻辑推演所得出的“形而上”的判断,仍没有走出哲学上唯名论和唯实论的“历史漩涡”。哲学上的唯实论认为一般概念是先于事物的实在的东西(柏拉图式的唯实论),或认为一般概念是在事物之中的实在的东西(亚里士多德式的唯实论);而唯名论者认为,一般概念仅仅是个别事物的名称,不先于事物,也不在事物之中,而是在事物之后。[30]哲学中唯名论和唯实论的争论也影响到了法学领域中的问题。有关法人本质是什么这一抽象论题以及在更为抽象的逻辑思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人本质三种经典学说就是唯名论与唯实论对法律领域渗透的明证。于是,与抽象的哲学思维相对应,有关法人本质传统视角及理论也让我们遭遇了法学中的“唯名论和唯实论”争论的困惑。正如美国著名的法官卡多佐所言:“当打开一本公司法的书,试图理解法人的性质时,唯名论和唯实论又在那里激烈地争吵。这个学派主张公司不过是一个男人和女人集合体的名字和象征。那个学派却告诉他,除了名字和组成公司的男人和女人之外,事实上还有一个真正的第三者(tertium quid)存在。法律最激烈的某些争论其实是古代争论在今天的延续。”[31]当然,关于法人本质的这种唯名与唯实的争论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为法人的现象与本体、表象与实在的对立与争论,每一对范畴都是一种“永恒之谜”。但不管怎样,他们都向我们初步展示了传统法人本质理论处于这些对立和论争的困境。
  然而,尽管这种在唯名论和唯实论的传统形上视角下的法人本质一直以来都统治着各国法学界,但却带来了诸多的现实困境:
  首先,传统视角下的法人本质学说多较少考察自然人与法人历史变迁背景下的关系问题,我们便根本无由把握在法人的产生历史上,二者的历史关系模式及将来的制度设计方向。给人以妄下断语之感,不管是拟制说、共同财产说、受益者说、有机体说还是组织体说均缺乏有根据的系统论证,立论有失片面。
  其次,传统视角下的法人本质学说多过于追求抽象性和逻辑性而流于形而上学。拟制说、否认说、有机体说等诸说均寄希望于从现实中存在并发挥作用的组织体中抽象出一般内在属性,具有明显过度注重抽象和逻辑的色彩,从而导致对法人本质学说自身的关注超过对现实的关注,对社会现实的改进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并无助益。其实,尽管法人等法律概念当然也有自己的一段历史,但在更大程度上是受到理性或比较法理学的影响而成形和变化的。从现有的法人概念或公司人格的概念以及伴随了这个概念得以产生的一串长长的推论中可以看出,在既有的关于法人本质问题上,(形而上)逻辑的支配力超过了历史。[32]并且,自法人概念诞生起很长时间以来,人们对法人本质的形而上学的争论似乎一步步走向极端,以至出现学者们仅以立法技术和个人主义或社团(共同体)主义的思想偏好来决定其学说的选择,与现实民事主体的演变相脱节。[33]
  再次,作为法人本质的传统经典学说的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均存在无法解释和克服的理论矛盾与现实困境。法人否认说与法人拟制说都不承认法人具有实在的人格,虽对个人价值尊严无比推崇,但终有对社会现实需要重视过少,难以适合社会发展变迁之弊。而即使是作为现代法人本质学说之通说的法人实在说也因过于注重法人的现实人格而使人(自然人 )本主义和私权本位基础上的民法之理论大厦受到所谓“法人资本主义”的挑战,从而出现现实的不公正等弊端。
  于是,有关法人本质的三种经典学说便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在现实上不能满足社会的真正需求,陷入法学上的唯名论和唯实论的长久争论和不可自拔之困境亦属必然。
   为了能探根求源,搞清法人的来龙去脉,以便为法人本质的探讨提供一个更为宽阔的空间, 以克服囿于传统视角的法人本质学说与现实脱节的弊病,从法人的“唯名和唯实”之争的困境中走出,笔者认为从历史的角度来透视法人本质的方法,即从上文所述民事主体演变的历史逻辑中来求解法人的本质,或许能使我们从形而上的困境中摆脱出来,从而走向我们企盼已久的历史和现实真实。于此,则不仅克服了传统视角下法人本质学说在主体关系上的孤立与片面,展示了法人发展的全貌,而且也使法人本质学说建立在了坚实的历史和现实基础上,从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层次赋予法人应有的本质解释,把法人理论从逻辑的困境中拯救出来。希望这种新的历史视角方法能为法人本质学说的创新和民事主体制度的合理建构找到新的支撑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