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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案的辩护思路

走私普通货物案的辩护思路


杜永浩律师


【关键词】走私 辩护
【全文】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向某母亲的委托,并征得向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两位律师担任被告人向某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履行我们的辩护职责。
  首先,我们对天津海关、检察院、法院在我们办理被告人向某的案件过程中所给予的理解、方便和支持,表示感谢!
  开庭前,我们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向某,并进行了必要的走访调查。今天,又积极地参与本案的庭审调查,认真地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向某做无罪辩护。
  一、被告单位德利公司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告单位是否构成犯罪,本应由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进行辩护。我们之所以也谈被告单位不构成犯罪,是因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因其单位犯罪而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所以,被告单位是否构成犯罪,也直接影响被告人向某是否构成犯罪。因此,我们才对被告单位是否犯罪进行辩护。
  首先,我们完全同意被告单位的辩护人的无罪辩护理由。下面是我们的无罪辩护理由,供法庭合议时考虑。
  1、被告单位主观上没有走私犯罪的故意。
  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向某及业务人员梁某、夏某、吴某、岳某和诉讼代表人王某等均证实他们没有走私犯罪的意图。润汕公司的走私行为,他们毫不知情。
  2、客观上被告单位没有实施走私行为。
  就本案而言,整个走私犯罪行为都是润汕公司自己所为。被告单位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这一事实,整个案卷都已证实。
  3、被告单位完全是受润汕公司蒙骗。理由有五:
  ①被告单位交给润汕公司的一切单证均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
  ②润汕公司伪造单证,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完全是润汕公司自己所为,被告单位并不清楚,更没有参与。
  ③润汕公司的报价和当时的市场价格是接近的。以下三点可以证实:
  第一,当时,润汕公司的包干价有的比被告单位直接在南方市场购买的同类产品的内贸价格还要高(深圳市顺国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证)。
  第二,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的133票走私货物中,有14票不是低于,而是高于应缴税额。(庭审中我们已经举证)
  第三,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的133票走私货物中,有20票由于卷中没有工矿产品供销合同及其附件,无法确定包干价,因此无法证明是否明显低于应缴税额。另外有3票由于控方的证据材料模糊不清,亦无法证明是否明显低于应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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