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以上分析,编辑人员秉承主办单位的意志,在期刊编辑出版过程中利用主办单位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进行的汇编工作均为职务行为,对期刊不享有著作权。编辑部仅为期刊编辑出版的执行机构,对期刊也不享有著作权。主办单位为期刊的编辑出版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并对期刊内容承担责任,因而确定地享有期刊著作权,得成为期刊著作权的主体。
鉴于期刊编辑部是主办单位设立的内部职能部门,与主办单位的关系在行政管理上是一种被领导者与领导者的从属关系,在法律属性上是一种被委托者与委托者的委托关系,因此,期刊编辑部得基于职务代理原则,代替主办单位行使期刊著作权。期刊编辑部可遵循一般代理的规定,在主办单位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主办单位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主办单位。
3 明确期刊著作权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明确期刊著作权归属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助于确定授权主体。只有期刊著作权主体才能授权他人使用整本期刊,并享有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要想使用整本期刊,只能从期刊著作权主体即主办单位那里才能获得授权,期刊著作权使用费也只能支付给主办单位。于此可知,主办单位是授权他人使用整本期刊并由此获得报酬的主体。第二,有助于确定诉讼主体。期刊著作权主体即主办单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期刊著作权受到侵害时,只有主办单位才能提起侵权之诉。基于同样道理,当与他人涉讼时,只有主办单位才能起诉或应诉。鉴于期刊编辑部在主办单位内部所处的从属地位,在涉及期刊著作权纠纷的诉讼中,期刊编辑部并不具备原告或被告的主体资格,只能在主办单位授权的范围内,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主办单位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4 期刊著作权具有整体性和依附性
期刊著作权除了具有一般作品著作权的性质之外,还具有其自身独有的属性。笔者认为,期刊著作权独有的属性表现在整体性和依附性两个方面。
期刊著作权整体性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期刊著作权主体只能就整本期刊享有并行使著作权,对期刊中的各篇作品则不享有著作权,在许可使用和转让期刊著作权的情形中,只能将整本期刊作为标的物。当然,前提是期刊著作权主体要获得期刊中各篇作品作者的授权,若未经作者授权便对各篇作品行使著作权,就有侵权之嫌。第二层含义是指,期刊著作权主体只有在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整本期刊时才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而当他人未经许可仅使用期刊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时则不能提起侵权之诉。这是因为该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整本期刊时侵犯了期刊著作权,当然也侵犯了各篇作品著作权,而在未经许可仅使用期刊中部分作品时只侵犯了作品著作权而没有侵犯期刊著作权。在仅仅是作品著作权遭受侵犯的情况下,只有作者才能提起侵权之诉。期刊著作权突出表现在整体性上,无论是行使期刊著作权还是维护期刊著作权都要着眼于期刊著作权仅存在于不可分割的整本期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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