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以上分析可知,期刊可以成为汇编作品,换句话说,期刊得成为著作权客体。每期期刊可视为一件汇编作品,因此,每期期刊可单独成为著作权客体。
2 期刊著作权归主办单位所属
期刊得成为著作权客体,那么,期刊著作权归谁所属呢? 实际上,这是一个谁是期刊著作权主体的问题。著作权主体是指受
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人。
依据《
著作权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初看起来,编辑人员作为汇编人员,享有期刊著作权。实际上,非也。编辑人员作为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所做的选题策划、组稿约稿、审稿定稿、编辑加工、汇集编排以及版式设计等,均属职务行为,受制于期刊的办刊宗旨、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尽管体现了编辑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但不是基于编辑人员的独立意志。因此,编辑人员对期刊不享有著作权,不能成为期刊著作权的主体。
编辑部能否成为期刊著作权的主体? 笔者认为也不能。编辑部是期刊主办单位为编辑出版期刊而设立的内部管理机构,在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期刊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依笔者之见,期刊著作权归主办单位所属,亦就是说,主办单位才是期刊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法》第
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依我国现实情况,期刊主办单位一般具有法人资格。主办单位创办期刊,并于内部成立编辑部(或称期刊社) ,作为具体实施期刊编辑出版的执行机构。期刊的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由主办单位确定,反映了主办单位的意志。同时,主办单位也对期刊的编辑出版承担责任。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 于1993 年6 月29 日发布的《关于
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主办单位担负的职责包括:领导、监督期刊编辑部遵纪守法,审核期刊编辑部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查批准重要稿件,对期刊内容在政治上和技术上承担直接责任;为期刊编辑出版提供或筹措资金,购置设备,配备充足的合格的编辑人员。除此之外,主办单位还担负其他一些责任,但与本文旨趣无关,故于此不赘。因此,我们可以说,期刊是由主办单位创办,并由主办单位承担责任的汇编作品。编辑人员仅代表主办单位的意志对作品进行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