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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权而宪权——兼评童之伟先生的《法权与宪政》一书

由法权而宪权——兼评童之伟先生的《法权与宪政》一书


邓周和军


【关键词】权利;权力;法权;宪权
【全文】
  由法权而宪权
  ——兼评童之伟先生的《法权与宪政》一书
  
  邓周和军
  
  研究中国的问题,这似乎正成为我国学者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时尚,试看当今许多公共知识分子的论著就可知此一点。但什么是中国的问题?三农问题、腐败问题、贫富差距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等,这些经常为公共知识分子所津津乐道的问题当然都是中国的问题,但仅仅满足于这一点显然是不够的。许多基础理论方面的问题,虽然常常为我们的公共知识分子所忽略,但其实也应当是中国的问题,非常值得研究。在这方面,我个人认为童之伟先生的研究可算是一个杰出的代表:童先生撰写了《法权与宪政》一书,该书正如其“自序”所言,是一部研究基础理论具体而言是法学基础理论的书,也是一部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实际着眼于解决中国社会的问题的书。法学基础理论与中国的社会实际相结合,就是中国的法学基础理论问题。都说“中国法学幼稚”,其实有很大一部分源于中国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薄弱。
  中国的法学基础理论问题当然仍然是一个宏大问题,因其问题之大只适合于分解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童先生选择了其中的一个问题来进行研究。这个问题就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或者说: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一个明显区别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新中国建国以来先后有两种非常流行的答案。先是说“法学具有较强的阶级性”,这个答案因其明显的缺陷而在一段时期后不再流行了,取而代之成为一种流行说法的是“法学强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种将权利和义务作为最重要的法现象的观点,我们姑且将这种观点称为传统的权利义务观。
  不可否认,传统的权利义务观非常受人欢迎,几可用“深入人心”来形容。但“深入人心”的不一定全都是合理的。在童之伟先生看来:提出以权利和义务做法学的核心范畴,其积极意义应当充分肯定。因为从社会实践角度看,此说由于不再以阶级性为核心范畴而代之以权利和义务,因而摆脱了长期笼罩法学的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形成了不特别突出阶级内容,但又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进行必要的阶级分析的理论构架,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要求。而且,由于阶级性是一个没有法学特点的概念,用权利和义务取代它作为核心范畴的地位后,法学的专业特色有所增强,政治意识形态色彩则相应下降。(题述著作第473页,下同)但传统的权利义务观,又有其不合理不适当之处:一是理论上严重先天不足;二是支撑理论体系的基础性研究薄弱;三是对法学基本对象和范围的认定脱离实际,缺乏事实根据;四是对社会法律生活最基本矛盾的估计不符合实际;五是学科基本分析方法不适当。(第136—166页)我个人认为童先生的上述分析是客观中肯的,也正是因了这种分析,才使我也认为传统权利义务观总体上不合理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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