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删除第八十八条。
5、在第八十九条中,增加第二款:“证据确实、充分,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经侦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公诉。”。
6、删去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规定。
7、删除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
8、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三)项“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未经侦查而直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
9、删除第一百七十六条。
10、删除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的“自诉人”,取消被害人的上诉权。
和被害人不能享有起诉权同样的道理,被害人也不应享有上诉权。上诉权是在被告人将要受到针对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时,法律特别赋予处于绝对弱势的被告人的一项救济权利,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主要受到保护的当事人,不具备享有上诉权的条件。
11、删除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中的“……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
(三)其它修改
1、由于公安机关对拟终结侦查的案件,要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后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决定,检察机关在决定侦查终结后转入审查起诉,不存在移送审查起诉环节,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表述需要修改: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修改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终结侦查、起诉和判决”。
这样修改,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在起诉、审判阶段,也不是必须查明真实身份,消除只在侦查终结中有此规定,而在起诉和审判中无相应规定而可能出现的问题。
2、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
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均是审查案件,这一条是单指审查起诉,这样修改之后,就不致发生歧义。
六、完善后的侦查监督工作
经过上述修改,明确了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责任的机关,享有起诉权和完整的侦查权,侦查监督权是部分侦查任务从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中分离出去后的保留权,是在
刑事诉讼法将部分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机关侦查之后,因追究犯罪责任的需要,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所肩负的职责,这些案件的侦查任务虽然由公安机关承担,检察机关对这些案件的侦查仍负有和自侦案件大致相同的责任。在
刑事诉讼法条文中,规定了具体的侦查监督措施,明确了侦查监督的目的,扩大了侦查监督的范围,加强了侦查监督的效力,加重了侦查监督的责任,必将迎来一个侦查监督工作的新的局面:
(一)新的侦查监督工作将具有如下特点:
1、侦查监督工作的中心,将从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转移到提高侦查工作水平、提高打击犯罪的力度上来;
2、侦查监督的环节,不再是立案监督、审查批捕监督、审查起诉监督等有限的环节,也不再局限于对大案、要案的监督,而扩展到了对所有案件的侦查和侦查的所有环节的监督;
3、侦查监督的效力将大大加强,由于权利和义务明确,基本上可以实现“强制性”的监督,不破不立、压案不办、以罚代刑等现象将会受到有效遏制;
4、侦查监督工作的任务和责任也将随之加重,侦查不再是公安机关的主要责任,检察机关的责任将更为重大。案件不能侦破、无法起诉的责任,首先会落到检察机关的头上,甚至要对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承担监督失职之责。检察机关不再是刑事侦查的“旁观者”,而是刑事案件的管理者和刑事侦查的监督者。
5、引导侦查的机制将得到完善,检察机关根据起诉的标准审查决定侦查终结,使检验侦查质量的环节提前,真正使侦查监督与侦查活动同步进行,及时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可有效地督促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紧紧围绕提起公诉、主张刑事处罚这一目的展开。
(二)
刑事诉讼法的这种修改,必将引起检察机关工作模式的转变:
1、侦查监督工作将延伸到从立案到侦查终结或撤消案件的全过程,对于每一个案件的侦查,从决定立案时起实施监督,直至侦查终结或者撤消案件。侦查监督将是“全程”的,包括发现犯罪、出警调查、立案后的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特别是采取逮捕措施)、撤消案件、侦查终结等侦查活动的全过程,不及时出警调查、不如实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消极侦查、以捕代侦,违法撤消案件、以罚代刑,案件质量不高、草率结案等现象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2、侦查监督工作将涉及所有案件的侦查,侦查监督工作将是“全面”的。⑴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都将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不但监督大案、要案,而且监督小案;⑵侦查监督的内容,不再局限于发现和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而主要是为了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提高打击犯罪的力度。
3、侦查监督将是与侦查活动“同步”的,侦查监督滞后的状况将会得到彻底的改变。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模式进行监督,由于是事后监督,不但难以发挥引导侦查的作用,导致侦查任务与起诉目的脱节,侦查终结后难以起诉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也难以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法侦查的行为是很少会反映到案卷材料中的。同步监督的重要性,不但在于易于发现违法侦查的行为,而且还有利于及时纠正、引导侦查,极大限度地防止不利于侦查的结果发生。。
4、侦查监督工作将是“动态”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彻底改变等待提请批准逮捕、等待移送审查起诉的工作模式,变“静态”为动态,和公安机关互通信息,及时掌握侦查进展情况和侦查中的重大事项,彻底改变监督的“审查”模式,要以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己任,从侦查的“幕后”走到“台前”,肩负起对刑事侦查的责任,改变吃“现成饭”的现象,调查社会治安状况,分析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学习侦查业务,研究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的途径,掌握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容易出现的问题,主动进行监督,哪些案件的侦查中容易出现问题,侦查的哪些环节容易出现问题,侦查监督工作就应该侧重于这些案件和这些环节,主动进行监督。侦查监督最终的目标不是为了纠正出现的问题,而是为了防止问题的出现。
5、在具体运作中,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立案、批准逮捕、撤消案件以及从立案到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采取逮捕以外的其它强制措施或者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作出时,下同)或至撤消案件时的侦查监督,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即应将审查立案、审查批捕以及侦查监督中形成的其它材料移送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接替监督工作。公诉部门负责审查侦查终结、起诉工作,并负责案件自采取强制措施时起,至侦查终结时的监督工作,在接到侦查监督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即接替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以起诉为目标,引导侦查,督促公安机关迅速地高质量地终结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