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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笔者认为,划分公、检两家案件管辖范围的标准是:犯罪是否涉及社会治安秩序。即:涉及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否则由检察机关侦查。由于涉及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案件和一般的治安案件,除了触犯刑法的主要区别之外,在危害社会治安方面是一致的,这类案件的侦查,同时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手段,所以,公安机关从管理社会治安的职能出发,负责侦查涉及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案件;对于不涉及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则由检察机关依据法律监督职责管辖。
   划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范围的理论虽然不同,但由于职务犯罪一般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划分的结果却是一致的。
   (四)侦查监督权是侦查权从检察机关的犯罪责任追究权中分离后的保留权
   虽然并不必然引起对犯罪的起诉和审判,但刑事侦查的本质,仍是对犯罪的追究。作为政府治安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主要职责是管理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并没有追究犯罪责任的宪法依据。追究犯罪责任,打击犯罪的责任机关是检察机关,所以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的来源只能是检察机关的刑事法律监督权,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是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的合理分配,同时,这也是设置侦查监督权的理论根据。
   从职能特点讲,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是管理社会治安的派生权;从权力来源看,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以追究犯罪责任为目的的授权,所以,公安机关是辅助侦查机关,其侦查权具有不完整的性质,同时检察机关对其享有实施监督的宪法权力。
   1、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的不完整性:
   (1)公安机关没有追究犯罪责任的权力,作为行政机关,不是根据宪法直接享有侦查权;
   (2)公安机关对规定范围内的案件的侦查不是独享的、没有排它性,检察机关有权进行补充侦查或经特别程序直接立案侦查;
   (3)只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
   (4)公安机关的侦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或引导,不是完全自主进行的。
   2、设置侦查监督权的依据:
   (1)侦查权是犯罪责任追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犯罪责任追究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将部分侦查任务划归公安机关以后,检察机关仍不能完全放弃对这部分案件的侦查的责任,必须对这些案件的侦查实施监督,以实现宪法关于国家权力设置的规定;
   (2)侦查是手段,不是目的,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提起诉讼、追究犯罪的刑事责任,侦查手段必须和起诉目的结合、为起诉目的服务,所以公安机关的侦查必须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或引导。
   3、公安机关是辅助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是辅助侦查机关的观点,近年来的理论研究中较为常见,从政府社会治安管理部门的性质、侦查权不完整的性质均表明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尤其重要的是其侦查权的来源:
   (1)根据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所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检察机关的宪法责任,而维护刑事法律、打击犯罪、进行侦查,正是履行这一神圣职责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是根据宪法关于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或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的规定,由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产生,是政府的组成部门。
   虽然宪法在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时,涉及到了公安机关,但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承担侦查任务。
   (2)关于侦查责任的规定和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是由刑事诉讼法完成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侦查责任,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与检察机关的侦查责任直接来源于宪法存在重大区别:检察机关是宪法产生的侦查机关,对所有刑事案件均有管辖权(含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公安机关是由刑事诉讼法产生的侦查机关,仅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案件有侦查权。
   从逻辑上讲,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是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的承接,这些案件的侦查权的法理上的享有者,仍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实际上是二级侦查机关或辅助侦查机关,其侦查工作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并对检察机关负责。检察机关在分流出部分案件的侦查任务的同时,保留了对这些案件的侦查的最终责任——侦查监督权,这是刑事诉讼法在将部分案件的侦查交给公安机关同时,设置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责任的理论依据。
   公、检、法三机关的主要职责,可以这样概括: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追求稳定;检察机关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实施,在刑事法律方面,追求对犯罪的刑事处罚;审判机关的职责是依据法律进行审判,追求公正。
  
  三、侦查监督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在明确了上述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之后,设置侦查监督制度的理论依据和侦查监督的性质两个问题,迎刃而解。这里有必要对侦查监督的性质作进一步的总结:
   1、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唯一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责任的机关,对刑事案件享有完整的侦查权;
   2、公安机关是辅助侦查机关,承担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其侦查权是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承接,其侦查工作对检察机关负责;
   3、侦查监督权并非在侦查权之外另设的权力,而是部分侦查任务从检察机关分离后的保留权,是侦查权的组成部分,对于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而言,侦查权一分为二:公安机关承担侦查任务,检察机关实施侦查监督,共同承担责任;
   4、侦查监督权是侦查权的核心内容。对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虽然也实行类似的内部监督,但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侦查监督,内部的侦查监督,本质上是一种侦查中的自律行为,对于这些案件,侦查监督权和侦查权是合二为一的,侦查监督是侦查权的组成部分。对于公安机关而言,由于并不直接享有侦查权,仅仅是承担了检察机关的部分侦查任务,必然由检察机关保留的侦查权的核心实施侦查监督。至于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侦查的疑问,显然是对设置侦查监督权的理论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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