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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处罚的“严格责任”原则

  在Harper v. Racing Penalties Appeal Tibunal of Western Australia一案中,原告的两匹马被检出超标违禁物质,被赛马会认为有罪,上诉机构则认为其无罪,法院支持了赛马会的决定。在该案中,法官认为,赛马业存亡及国家收入问题都依赖于鼓励公众下注赛马,赛马业经济状况的好坏要依赖于下注的数额,为了保证下注的数额,就要保证赛马是公正诚实的,否则就会打消民众下注的热情,因此应严格规定禁止给马匹服食禁药。法院还认为,对于赛马纪律处罚机构来说,如果训马师坚持自己是基于诚实或情有可原犯下错误,纪律处罚机构很难证实其不是。因此,法官认为,对禁药问题适用严格责任是合法的,为了保护赛马业,即使付出可能处罚无过错的赛马师的代价也在所不惜。
  导致两案结果不同在于法官对不同利益的关注。在Maynard案中,法官关注的是个体的正义,而在Harper案中,法官更关注体育总体的利益及纪律处罚的效率——基于这样不同的出发点得出不同的判决就不足为奇了。如果法院考虑个体的公正则会反对严格责任,如果法院更倾向于管理的效率则可能认可严格责任。在Harper案中,赛马的经济问题被认为是极其重要的,因此要以严格责任的方式对其进行“专横的控制”,不接受“诚实和有理由的错误”的辩护。
  “严格责任”原则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是体育行业特殊性决定的,也是体育良性发展所必须的,是在体育实践长期发展中探索出来的经验。体育组织常常会面临一个两难选择,即在保护运动员个体权利与维护体育的形象和良好的秩序间平衡。如果强调体育的社会价值,则应维护体育秩序与形象,满足公众对体育的需求;如果强调体育的个体价值,则应侧重保护体育相对人的权利。
  兴奋剂处罚中的价值整合
  在兴奋剂处罚中,当不同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取舍呢?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本位论”认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矛盾中,公共利益规定着该矛盾是对抗性矛盾还是非对抗性矛盾这一性质,在总量上也始终大大超过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个人利益,因而是该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就是说,个人利益始终应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始终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
  体育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如果整个行业因为兴奋剂、贿赂等丑闻失去了社会公信力,“皮之不存,毛之焉附”,整个行业的参与者的利益都会受到影响,因此,为了这一特殊行业的发展,个人利益应服从于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体育纪律处罚中,要始终坚持以保证公平竞争,促进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为核心。
  但是,强调公共利益不等于漠视个人利益。在对冲突的价值进行整合时,势必会在一定时间和程度上牺牲某种价值取向,根据平衡原则,必须对所牺牲的价值和所获得的价值进行综合考量,达到整合的最佳效益,必须找到冲突各方的平衡点,不能为追求某一价值而完全牺牲另一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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