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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不当行为与体育纪律处罚

  有的体育组织区分赛事进行期间的纪律处罚和平时的纪律处罚,在赛事进行期间由特别建立的机构执行 。
  为了维护裁判的权威性,裁判有对事实认定的最终裁判的权力,一般不允许改判;而对于规则的解释,则允许申诉。下面的案例可以对此原则做出诠释 :
  2004年8月18日,在雅典奥运会马术三日赛场地障碍赛的第一轮比赛中,在钟声响起后,45秒开始倒计时,德国女选手贝蒂娜•霍伊(Bettina Hoy)通过了起点,自动电子计时装置启动。当她接近第一跳时,突然调转马头,转了个大圈回到起跑线后,然后又再一次越过了起点。在此之前,场地钟对准“0”的位置,从她第二次通过起点时开始计时,但问题出现了:虽然场地钟显示她在90秒内完成了动作,但电子计时设备显示她用了102.61秒才完成,也就是她超时12.61秒。经过长时间的讨论,裁判团认为她应该被罚掉13分。霍伊和德国奥委会向FEI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霍伊在比赛中不应被罚13分,霍伊和德国队应分夺三日赛个人和冠军。
  仲裁委员会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自己是否有权审查裁判团做出的裁决。该委员会的3名委员认为他们显然有权就此事做出审查,因为它不仅是对于事实的认定,而且是对国际马术协会规则的解释 。
  申诉委员会裁决霍伊在个人赛中获得金牌,利益受到影响的美国、法国和英国奥委会随即向CAS提出了上诉。CAS仲裁小组基于事实和FEI规则认定:FEI申诉委员会关于霍伊是否要被扣罚时间分问题的审查显然是对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对规则进行解释。如果是关于规则的解释,则至少应该有对规则的注释。仅靠申诉委员会的假定,不能把一个事实问题变成规则解释问题。根据规则第163.6.1条款第和第170.2.1条款,申诉委员会无权受理霍伊和德国奥委会提起的申诉,因此,针对它的裁决是无效的。虽然申诉委员会做出的更改裁决与比赛过程的失误有关,但这种考虑是无必要的。在比赛中进行的场上判罚由裁判团控制。
  雅典时间2004年8月24日,CAS做出裁决:一,FEI申诉委员会做出的裁决被撤销;二,裁判团的裁决被恢复。
  各国的法官、仲裁员和CAS都不愿意涉足场上纠纷。2000年9月,墨西哥20公里竞走运动员Bernado Segura将IAAF的判罚提交CAS仲裁(他被判罚3次脚部腾空从而被罚下),CAS拒绝审查这一判罚,表示除非场上判罚是出于恶意做出的,否则CAS不会介入。
  在我国,曾有人不服信鸽比赛名次诉至法院,法院驳回参赛者关于竞赛成绩的起诉,认为该竞赛为国家体育项目,有专门规则调整,如对成绩不服,应该向该项目的仲裁委员会申诉,不属法院主管范围。并指出,在体育竞赛中,运动员、裁判员依据竞赛规则及仲裁条例实施的竞赛行为及裁判行为,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解决体育竞赛争端有专门的法规调整,不受人民法院主管[1]。
  由于违规行为只与比赛有关,通过自治的方式解决已经广为人们所接受。因此产生的争议较易平息,主要原因是各个体育项目经过多年的发展,竞赛和裁判规则已经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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