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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生致张光博——关于书稿《法、人权、国权问题讨论集》的意见和建议

  历史上许多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集团为什么彻底垮台了呢?历史上的人民革命为什么能推翻强大的统治集团呢?这就是因为那些统治集团严重侵犯了人权,就是因为人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具有高于政权的品性。如果国民党不是严重侵犯人权而是处处维护人权的话,共产党能打败国民党吗?恐怕是不可能的。国民党的政权表面上是被共产党推翻的,实质上却是被人权推翻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确实高于政权。 
  在国际关系中,以人权问题上的某些差异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是不对的,国际上的霸权主义也是侵犯人权的一种表现,也应当坚决反对。但是,不能因此认为主权绝对高于人权。有些国家的统治集团只知道关起国门杀人取乐,甚至以吃人肉取乐(海地前总统杜瓦利埃就是如此,五代十国时期的中国反动统治者也是如此),而不为人民谋取任何利益,对于这样的国家,国际社会是不是坐视不管呢?是不是绝对不能干涉它们的主权呢? 我以为应当干涉。当然, 这种干涉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如果认为主权绝对高于人权的话,就无法解释中国政府参与在柬埔寨的国际维和行动。 
   
  六、关于选举的可靠性问题 
   
  1999年9月30日下午,您说:夫妻在一起生活几十年,相互之间也不一定完全了解,老头老太闹离婚的也多的是。难道在选举中发表几次竞选演说,人民就能了解候选人了吗?所以,通过竞选选举出来的干部是靠不住的,党的组织部门是专门考察干部的,它对干部情况的了解肯定比选民了解得多,了解得准。 
  以往有人反对竞选,理由都是中国国情特殊和人民的文化素质差等等,像您如此坦率地否定竞选价值的观点,我是第一次听到。 
  我以为,您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但是有些问题还要进一步研究。组织部门专门挑选干部当然有优越性,但是组织干部又如何挑选呢?如果组织部门的干部是不可靠的,他挑选出来的干部又有多大的可靠性呢? 
  林彪差点当了党的最高领导人,如果是由林彪提拔的组织部长去挑选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干部,结果又会怎样呢? 
  当然,林彪最终未能成为党的最高领导人,但是,五十年以后,一百年后,共产党又如何保证极左人物(如林彪之流)或者极右人物(如戈巴契夫之流)不会成为最高领导人呢?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万一一个坏人掌握了党的组织大权,整个党和国家不都要遭殃吗?所以,提拔制不仅也有不可靠性,更有极大的风险性。当然,毛泽东和周恩来都说过,如果共产党变成了修正主义的党、法西斯主义的党,人民可以革命。但革命毕竟代价太大,人民负担不起啊。 
  在革命和选举之间,我以为,还是选举的代价小一些。选举也可能出错,但选举如果和任期制、罢免制结合起来,就可以将选举的不可靠性降到最低程度。其实人类发明任期制和罢免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弥补选举的不可靠性。 
  资本主义国家也搞过提拔制,如拿破仑帝国时期就是如此。但是,最终还是走上了选举制的道路。我想,我国的干部制度最终也会从提拔制走向选举制。 
  邓小平说,要将那些群众公认的人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什么是群众公认呢?怎样衡量“群众是否公认”呢?最好的方法恐怕还是选举! 
   
  七、关于恶法与善法 
   
  您从法律是阶级斗争工具的观点出发,认为任何法对于统治阶级都是善法,对于被统治阶级都是恶法。您说:“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保护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对于统治阶级都是好的,即‘良法’,不然,它就不制定或者废除这个法律了。” 
  我以为,您的看法是对的,但需要作一些补充。有些法,不仅被统治阶级认为它不好,而且统治阶级中的大多数成员也认为它不好,但是却无法完善它。比如国民党的法,许多国民党人也认为它不好,应当完善,但是谁也不能公开批评,谁要是批评了,谁就是反党、反革命分子,就是共产党的走狗,就要被开除党籍,就要坐牢,甚至被杀头。所以,恶法不仅对被统治阶级是恶,对统治阶级也是恶。 
  那么,在统治阶级内部如何衡量法的善恶呢?就要看法律结构中有没有自我完善的机制,如果有就是善法,如果没有,就是恶法。 
  在今后的中国,应当保障统治阶级的组成人员(工人和共产党员)有批评法的权利,以便法律得以不断完善。比如像您这样的共产党员和法学家,就应当具有公开批评法律的权利。如果连您的权利都不能保障的话,就很难预防我们国家的法从善法变成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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