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
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但根据《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土地征收实行是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这显然不属于全额补偿,甚至也不属于相当补偿,因为其并没有考虑土地的市场价格,更没有考虑土地发展权的价格。对被征收人来说,是不合理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大多数被征收土地被卖给开发商用于商品房开发,在此情形下,对被征收人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则更不合理。但这种状况目前正在改变,很多地方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已逐步尝试将商业用地纳入市场运行机制。可是,一些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侵占补偿费的现象仍很严重。因此,在
宪法中明确科学合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已非常迫切。从现实来讲,我国还是处于发展阶段,国家的经济实力有限,补偿的对象太多、补偿的额度很大,采用完全补偿的做法,显非我国国家财力所能负担,国力承担有些困难。在我国今后的
宪法修改中,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笔者建议在
宪法中规定“公正补偿”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为其他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具体规定补偿标准明确
宪法基础。与“全额”或者“完全”相比,“公正”更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和包容性,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使被征收人的损失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得到填补。
(二)提高、拓宽征收补偿的标准及范围
补偿标准和范围的确定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我国传统观念认为,私人利益应当为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所牺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思维方式和理论逻辑有必要进行修正。征收补偿的利益衡量,应不仅仅是政府的经济利益(表现为征收成本),还应衡量征收者(国家)与被征收人之间具体的利益关系。一方面,补偿金额应遵循经济规律的要求并在国家国力(包括经济、环境等承受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土地征收又不能使被征收人有明显不公平或被剥夺的感觉,因此补偿下限应使被征收人的生活状况不低于征收前的水平,并随社会发展有提高的趋势。
世界各国和地区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并不完全相同。1、在德国,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土地和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营业损失以及征收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的标准是:(1)土地和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补偿的标准,为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收机关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2)营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为在其他土地上投资可获得的同等受益。(3)征收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的补偿标准,未见有明确规定。2、在日本,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土地地价、残余地损失、地上物价值、迁移费、农、林、渔、牧业停业、暂停、规模缩小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补偿的标准:(1)土地地价的补偿标准,为征收时的正常市价,其计算公式为,征收时的正常市价=确定征收时邻近同类的土地交易价格所确定的相当价格*确定征收至实际征收之间物价指数的变动。(2)残余地补偿标准,为残余地须新建、增建或改进通路、沟渠、围墙、栅栏及其他构造、或须修缮、填土、挖土等所需的费用。(3)地上物补偿的标准为,邻近同等交易对象的相当价格。第四,迁移费补偿、农、林、渔、牧业停业、暂停、规模缩小的补偿和其他损失未有明确的标准。3、在美国,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损失以及因征收而导致的邻近土地经营者的损失。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损失补偿标准为,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该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格。补偿数额依他们各自的所有权来确定。4、在我国台湾地区,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地价补偿、佃农补偿、土地改良物补偿、迁移费补偿、营业损失补偿及接连地补偿等。补偿的标准:(1)地价补偿。最新的规定是2000年“土地征收条例”第30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被征收之土地,应按照征收的当期之公告土地现价,补偿其地价。在都市计划区内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应按毗邻非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现价,补偿其地价。前项征收补偿地价,必要时得加成补偿;其加成补偿成数,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比照一般正常交易价格,提交地价评议委员会于评议当年期公告土地现值评定之。”(2)土地改良物补偿。根据“土地征收条例”第31条的规定,土地改良物补偿以“估定价值”为标准,但是,对于估价基准,则因改良物是“建筑改良物”还是“农作改良物”而有不同。对于“建筑改良物”实行“重建价格”标准;对于“农作改良物” 实行“法定统一价值”标准。(3)其他补偿,依“土地法”的规定办理。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来看,一般以市场价格作为主要参照依据。这个市场价值要通过规范的价格评估体系公平确定,目的是使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政府的行为受到实质的损害。虽然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来看,没有采取完全补偿,而是采取适当补偿,对于被征收人只补偿其物质损失,而对于物质损失补偿也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直接损失是指因征收行为带来的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物质损失,它又可以分为被征收财产的实体损失和其它直接损失两类。实体损失是针对征收财产本身而言的,又称为“实体补偿”。其他直接损失是指实体补偿之后,原财产权人仍存在的物质损失,它与被征收财产本身无关,但也是因征收行为而遭受的必然损害对于因征收所产生的上述两种直接损失,国家都给予补偿。间接损失是由征收引起的,不能通过实体补偿和后果补偿方式而得到弥补的损失。间接损失本身很难确定,在适用上存在着很大不便。各国立法一般规定,对间接损失,比如因征收而给被征收人带来的生活状态或生活水准的降低等,应给与“适当”补偿。如日本将公益征收的补偿分为财产权补偿和生活权补偿两部分,财产权补偿又分为狭义的财产权补偿和附随的损失补偿。生活权补偿又包括狭义的生活权补偿、少数残留者补偿、离职者补偿、事业损失补偿、生活再建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