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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四、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一)在宪法中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  
  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仅明确回答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侵害时要不要补偿的问题,而且还直接决定着国家弥补相对人这种损害的程度。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均在宪法层面上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做出了规定,以体现立法目的对政府征收权利的限制和对私有财产的保障。对于征收补偿的原则,各国立法的规定却并不一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所确立的是公平补偿原则。德国的情况较为复杂。19世纪时,德国各邦采取的是完全补偿原则,例如,1874年6月11日公布的《普鲁士土地征收法》第1条规定,征收补偿须以“全额”为之。到了20世纪,1919年魏玛宪法确立了相当补偿原则,但其并不排斥各邦采取完全补偿原则,因而,在魏玛宪法时期,德国各邦仍然维持完全补偿原则。“二战”以后,联邦德国基本法改采合理补偿原则。日本实行相当补偿原则。美国则奉行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多主张完全补偿原则,实务上多采取合理补偿原则。在学说上,总结起来,存在三种观点:[12]  
  1、完全补偿说  
  也称“全额补偿说”,该观点认为,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都应予以补偿,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况。其理由有:从平等原则看,征收的受益者是包括该相对人的全体公民,既然众人都受有利益,那么对于因征收行为而受特别牺牲的相对人,理应由众受益人负担完全补偿其损失的责任,才属公平。其次,从财产权保障来看,宪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而财产权保障的核心在于损失补偿,财产权因公共利益被征收时,财产权人固然应当忍受其侵害,但对其应给予完全补偿,使其能以该补偿重新取得与被征收标的物同等价值之物以恢复被征收前同等的财产状况,这样才符合宪法保障财产权的宗旨。最后,从生存权的保障来看,宪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征收的标的是土地,土地多是公民生活的依靠,其一旦被征收,势必影响到被征收人的生存权,惟有给予完全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生存权或生活权。为此,该观点主张,补偿应包括一切附带损失,即补偿不仅限于征收的客体,还包括与客体有直接或间接关联以及因此延伸的一切经济上和非经济上之利益。  
  2、不完全补偿说  
  该观点从“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如果超越财产权限制的范围,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财产权的保障将成为一纸空文。其理由为:征收行为是剥夺公民的权利,使公民遭受特别牺牲,依理应该给予超过一般自由成交价格的补偿。但是在所有权社会化的今天,个人应受社会的制约,有忍受相当牺牲的义务。因此,为了调和权利剥夺和社会义务,该观点主张,补偿应限于被征收财产的价值,至于难以量化的精神上的损失、生活权的损失等个人主观价值的损失,应当视为社会制约所造成的一般牺牲,个人有忍受的义务,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可以量化的财产上的损失、迁移损失以及各种必要费用等具有客观价值而又能举证的具体损失,则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3、相当补偿说  
  该观点认为,公正的补偿,并不一定要求全额补偿,只要是按照补偿时社会的一般观念,算定相当的、合理的补偿就足够了。相类似的提法还有“公正补偿”、“公平补偿”、“适当补偿”、“相应补偿”等。此观点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在对征收行为确定补偿时要对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利益进行公正的权衡,分别情况采用完全补偿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多数场合下,就特别牺牲的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予给予不完全补偿。  
  从原则上说,对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遭受损失的相对人进行完全补偿,更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但完全补偿说侧重于反映个人主义思想的观念,不符合现代社会理念。从现实来讲,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承认完全补偿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这些国家的经济实力有限,采用完全补偿的做法,国力承担有些困难。另外,从征收补偿的理论基础上来看,补偿是对特别牺牲由公共平等分担,既然是公共负担,人人皆有承受的义务,那么补偿理应扣除相对人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因此补偿额低于其所受损失也属正当。不完全补偿说过于强调个人对社会所应承担的义务,忽视了只有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全面的保障,才能构成其承担社会义务的基础的前提。对所有行政上体的征收行为造成的损失都不予以完全补偿,客观上也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破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业己形成的稳定关系。相当补偿说并不等于不完全补偿说。虽然相当补偿说侧重于强调对公共利益与相对人利益进行公正的权衡,但相当补偿说并不排斥对相对人的损失给予完全补偿。经过利益的权衡,如果认为相对人遭受的损失超过了其必须承担的特别牺牲的限度,结合具体的情况,就可以对其进行完全补偿。实际上,相当补偿说在某种程度上是结合了完全补偿与不完全补偿两种观点。现在的相当补偿说,事实上乃是以完全补偿为原则,只是限于社会改革立法等例外存在合理理由时,才认为较低数额的相当补偿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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