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证券公司内控机制的控制过程
1、业务控制
(1)建立业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强化风险管理的预警作用。证券公司应按业务分别设立承销业务预警指标体系、委托理财业务预警指标体系、经纪业务预警指标体系、自营业务预警指标体系和创新业务预警指标体系。承销业务的预警指标体系应包括:承销股票、债券的收益率指标、包销有价证券的资金占用指标、收购兼并佣金指标等;委托理财预警指标体系包括:资金收益率、跌价损失率、现金留存比率等;自营业务预警指标体系包括股票占用资金比率、债券占用资金比率、自营跌价损失比率等;经纪业务的预警指标应包括佣金变动幅度、投资者下降比率等。
(2)借鉴美国的相关做法,建立 “中国墙”制度。由于综合性证券公司可以同时从事多项证券业务,如证券经纪业务、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为投资者经营投资组合证券、互助基金经营管理、承销私募或公开募集的证券等等。综合性证券公司业务的多元化,使得利益主体也随之多元化。这样,利益冲突就更加突出。其主要表现有两种:一是证券公司的自身利益与其对投资者的受托义务之间的冲突。例如,作为包销人或包销集团,可能指使基金部门订购其所包销的新证券;作为市场的发行人,可能指使充当佣金经纪人的业务部门将滞销的证券向投资者兜售;作为佣金经纪人,为多捞佣金可能利用投资者账户作过度交易,或挪用所保管的投资者证券进行倒卖。二是证券公司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所负受托义务的冲突。例如,经纪部门可能会通过提前提供某种信息或建议、或以较优惠的价格执行指令等方法优待大投资者或更有价值的投资者;投资业务部门可能会敦促基金管理部门在涉及本证券公司的公司投资者的收购中支持其中一方;投资业务部门或承销部门可能会向关系较好的投资者泄露有关某一公司的非公开信息使其从中牟利等。
目前,我国《
证券法》要求综合性证券公司在内部管理体制上也必须贯彻分业管理的原则,做到: ① 综合性证券公司必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分业管理体系。② 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但是,我国的上述规定尚不具体和完善,并不足以有效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因为上述规定,只是为信息的隔离创造了客观的条件,并不能等同于信息的隔离。形象地说,人员、资金、账户的分开,就象是在一个大房间中划出了几个小房间,但在各个小房间之间却没有墙。没有墙隔开的房间是难以阻挡信息无形的传播。由此可见,我国证券立法应及早吸纳美国有关“中国墙”的信息隔离制度,通过立法来确认这一自律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董事会应在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有效地行使经营决策权。重大机构设置活动、对外担保、投资活动及经营活动,由有关部门进行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估算投资项目报酬与风险,报告总经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后实施。重大经纪业务、资金借贷和大额现金支付、资产调整、营业部的设置必须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核准。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在年度中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总结成绩,纠正问题,达到集中控制的目的。同时,为了防范和管理证券经济业务中存在的诸多风险,根据交易特点及服务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关防防范措施,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而且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保密制度,事先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防止新的电子交易方式风险。
(4)制定统一的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投资者资金的存取程序及授权审批制度,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料制定统一保管制度;实行证券交易法人集中清算制度,严格资金的及时清算和股份的交割手续,防止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