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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司内控机制的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

  4.从业人员本身从事的有价证券买卖-NASD规则3040规定
  会员证券公司所属的从业人员本身欲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应以书面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核准后始得进行交易。
  4、内幕交易及中国墙[⑦]-NASD规则2110规定
  会员证券公司应定期检视员工的有价证券交易凭证,以确定无违反内幕交易的情形。另研究部门将其研究报告公开或发送给投资者前,交易部门不得依其研究报告事先建立(accumulate)其有价证券的部位,以免损及投资者利益。会员证券公司应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避免在研究部门公开其研究报告前,由交易部门取得该研究报告,即建立中国墙(Chinese Wall)。
  5、与大众的沟通管理-NASD规则2210规定
  为避免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的数据有虚伪、浮夸,甚至误导投资人决策的情事,监管组织对于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人参考的数据,均加以规范,兹分述如下:
  (1)广告管理
  证券公司公开使用广告前,应先经由主管机构核准,并于广告开始使用前十天内送交NASD Regulation的市场揭露及投资人保护部(Office of Disclosure and Investor Protection)核备,广告应秉持公平及合理的基础,不得有夸大事实或误导投资大众的情形。广告应提供必要的数据,如证券公司名称、编制者姓名、第一次发行日期等。其广告内容若具时效性,应特别注明。会员证券公司的代表或所属员工,于大众媒体发表演说或接受访问时,应事先申请核准,不得私自于大众媒体发表演说或接受访问。
  (2)仅供内部使用数据(internal use only material)的管理
  对于仅供内部使用的数据,会员证券公司应制定内部控制程序加以管理,避免该数据外流而被投资大众所误用。
  (3)发送信件的复核(outgoing mail principal review)
  会员证券公司对外发送广告或研究报告等信件,应于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复核程序,于信件发送前应先经主管复核,以确保其内容的适当性。
  6、投资者账户(customer accounts)及投资者书面投诉纪录(record of written compliant)的管理
  为确保投资人交易安全,对于投资人开户、账户管理、对账单的寄送,甚至投诉纪录的留存等业务,均加规划,兹分述如下:
  (1)接受新账户的规定-NASD规则3110规定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开户时,应填写投资者的姓名、地址、缴税数据、社会安全号码、职业、服务公司名称地址及雇主姓名,确定投资者已届投资年龄,确认投资者非其它会员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并经介绍投资者开户的营业员签名及有权的主管签名同意后,始得接受该投资者开户。
  (2)全权委托账户(discretionary accounts)的规定-NASD规则2510规定
  会员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于取得投资者书面授权及权责主管核准以前,不得从事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的交易。若依规定接受投资者开立全权委托账户,则每一笔交易皆须经主管书面核准方可进行交易;负责核准的主管应考虑投资者账户资金的情况、买卖是否过于频繁及买卖金额是否超过合理限度。
  (3)账户及交易的复核-NASD规则3010规定会员证券公司应建立一套内控流程,定期或不定期由主管复核投资者账户及其交易情形,以检查或避免任何违反法律的情况发生。
  (4)投资者对账单-NASD规则2340规定
  会员证券公司每季至少应寄送一次对账单予投资者,内容应包括库存有价证券明细、现金余额、此期间的买卖有价证券明细、所发生的利息及手续费、有价证券存入及领回明细、股利等资料。
  (5)投资者书面投诉纪录(record of written complaints)的管理-NASD规则3110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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