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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司内控机制的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

  (3)监督系统的维持及更新
  会员证券公司应指定一位或数位主管,负责复核监督系统及程序,使其监督系统及程序皆能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于各种法律规则变动时配合更新,使其具时效性及有效性。
  (4)监督人员管理
  会员证券公司应于书面监督程序中,将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登记的资格、所负责业务与期间,及所应遵循的证券交易相关法规,予以详实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5)书面监督程序的分送存放及修改
  会员证券公司应于每一个监管办公室存放一份书面监督程序,并于证券交易相关法律及NASD规则有所变更、或公司内部监督系统变动时,实时修改其书面监督程序。
  2、财务及营运活动
  监管组织对于证券公司财务及营运活动要求的重点,在于确保证券公司的书面资料皆遵循法律编制,且忠实反映证券公司的财务及业务状况:
  (1)财务及营运主管的责任
  ①编制及核准最后的财务报表,及为其正确性负责,并向各证券主管机关申报该公司的财务报表。
  ②监督编制报表的助理人员。
  ③监督及负责各种有关财务方面的法律遵循。
  ④监督及负责各种公司的后台作业。
  ⑤负责各种与财务及营运有关的管理。
  (2)账簿及纪录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7章及NASD 3110规定,证券公司应留存各种交易单据,会计纪录须及时登帐,明细账与总账应调节相符,银行调节表、清算公司账户及有价证券库存表应与会计帐调节相符。对于投资者账户数据应详实记录,如投资者的年龄、地址、及主管核准该账户的签名。另有关投资者的财务状况、缴税状况及投资的目的,亦应详加调查,俾便于接受委托时判断其合理性。
  (3)净资本(Net Capital)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章规定,证券公司的净值应达一定金额以上,另证券公司负债比率的标准,目前的规定为开业首年度不得超过净值的八倍,以后年度不得超过十五倍。
  (4)库存证券的保管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7章规定,证券公司对库存有价证券应每季盘点,若发现差异应于确定此差异七个工作天内入账,为投资者保管的有价证券应与公司的自有证券分开保管,并制作投资者有价证券明细。
  (5)财务报告(Financial Reporting)
  财务及营运主管应详细复核财务报告,以确认财务报告已依相关法律规定编制,并应经会计师签证后,于规定时间内送交证管会、相关的自律组织,另投资者请求时,亦应提供财务报告予投资者参考。
  3、业务人员与投资者交易的相关规定
  监管组织为确保投资者交易权益,对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推荐股票的作业,及投资者的款券安全特别重视,其规范重点概述如下:
  (1)推荐股票的适当性-NASD规则2310规定
  会员证券公司推荐投资者买卖任何有价证券时,应有合理的依据。每次推荐有价证券予法人以外的投资者时,应先取得下列资料:该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该投资者缴税情形;该投资者投资的目的;其它应参考的数据。
  推荐投资者买卖有价证券时,应考虑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如该投资者的投资目的为准备养老金时,证券公司即不应向该投资者推荐具有高风险的标的。
  (2)投资者的款券-NASD规则2330规定
  会员证券公司及其人员皆不得不当动用投资者的款项,未经投资者书面许可前,亦不得借用投资者的有价证券,并且不得向投资者做任何有价证券获利、或损失补偿的保证。
  (3)赠送及收受礼物及金钱-NASD规则3060规定
  会员证券公司的人员皆不得赠送或收受任何与其业务有关人员每年对其超过一百美元价值的礼物或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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