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保险人破产的情况下,再保险人的填补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准,再保险人应当支付的赔款,归破产管理人所有,成为破产保险人财产的一部分,由债权人参与分配。但是,直接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得直接向再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如我国《
保险法》第
30条第2款规定:“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我国台湾地区
保险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但是,由于被保险人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被破产的保险人财产分配,被保险人的利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英美法对被保险人直接向再保险人行使请求权,采取肯定的态度。被保险人通过在再保险合同中规定直接给付条款(Cut-throughClause),便可以直接向再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再保险人填补损失的范围,是以再保险标的的范围为准,即使优惠赔款(Ex-gratia Payment),必须以再保险合同有规定的才可以实施。再保险人对于直接保险合同规定范围之外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Merchants MarineIns. Co. v. Liverpool Marine and General Ins. Co.案件中,按照保险单的规定,原保险人在没有赔偿责任情况下对被保险人给予了赔付,原保险人以再保险合同中的“To Pay As May BePaid Thereon”条款为由,请求再保险摊付赔款。法院却认为该句话的意思为“To Pay As Liable to PayThereon”,而不是“Liable to Pay”,即有赔偿责任,因而再保险人不必承担摊赔责任。此外,再保险人在向原保险人履行填补损失的赔付义务时,有权要求原保险人提示损失的证据,原保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再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原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而且属于再保险合同承保的责任范围,但是,再保险人的填补责任并不当然发生,应根据再保险方式而定,再保险方式不同,再保险人的填补责任也大不相同,例如,在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中,如果原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没有超过起赔额,那么,再保险人无需承担填补损失的义务。
【注释】
例如,英国保险公司法没有关于再保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