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仅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适用最大诚信原则,而且在再保险合同履行时,也应适用最大诚信原则。
虽然分出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会影响分入公司订立再保险合同的决定,以及再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再保险合同的中止条件,但是,根据再保险合同条款,分出公司仍然有继续披露有关信息的义务。
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披露义务与原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披露义务基本相同,但由于再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又有不同与原保险合同之处。在再保险合同中,分出公司应将其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所获得的所有重大事实,及时、准确地向再保险人披露;如果分出公司向再保险人所披露的信息不正确或者不充分,应向再保险人承担责任。分出公司应向再保险人披露其所知晓的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所有情况。
在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违反披露义务或者告知不实义务的情况下,再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再保险合同的约定。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原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将虚假的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保险人在没有审查其真实性的前提下,将这些虚假的事实告知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有权解除再保险合同。 在订立原保险合同之前,如果被保险人作出了不正确的陈述,保证原保险单中事实的真实性,而这些陈述又成为订立再保险合同的基础,再保险人一旦发现事实的真相,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因此,再保险合同条款可以载明,假设原保险人信赖被保险人的陈述,并保证其陈述的准确性的前提下,再保险合同生效。一旦证明被保险人的陈述是虚假的,那么,再保险合同无效。
一般说来,披露重大事实的义务仅限于合同订立之前,但合同的订立仅仅是再保险业务活动的开始,而并非再保险业务的终结,每次按照再保险合同分入分保业务,实际上表明再保险业务的启动,虽然再保险人获得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但在再保险合同的实际运作中,分出公司对再保险人承担最大诚信义务,而这些恰恰发生在再保险合同订立之后。
一旦原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再保险人享有原保险人在原保险中所享有的权利,再保险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一旦再保险人行使对再保险合同的撤销权,再保险合同则自始无效; 但是,如果再保险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再保险人的权利消灭,再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再保险人行使撤销权,致使再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分出公司有权要求再保险人全额返还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