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现代美国合同法的交易理论

  根据交易理论以及其他原理的实质功能,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既不是选择性的义务理论的出现,也不是法院重要的漏洞填补作用的增加,已经包含了合同自由,而是各种理论联合形成一套权利与义务标准,以这些标准确定多元社会中从事交易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交易理论仍然是强制执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依据。
  美国当代合同理论对我国的合同法的理论和实践也有一定的影响。富勒的信赖损害赔偿理论对我国的合同法理论产生了相当的影响。美国当代合同义务扩展的理论,直接体现在我国的合同法之中,即先合同责任和后合同责任。合同责任从合同无效责任再向前延伸,就是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合同责任。在合同的订立阶段,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合同责任是以前的三部分合同法都没有规定的合同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如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注释】 
英国合同法是英国从农业国向工业国发展的产物,在十八世纪中叶的英国法中,合同法的地位仍然非常的卑微,“在布莱克斯顿1756年出版的《英国法释义》中,他对不动产法的论述占了380页,而合同法只有28页,这充分说明了合同法的地位”。Anson’s Law ofContract, 28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1。

兰代尔 (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1826-1906),1870年至1890年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著有《合同案例集》和《货物买卖案例集》。

. Allan Farnsworth,Contracts, New York: Aspen Law & Business, 19(1982)。

hitty on Contracts 38 Sweet &Maxwell(Twenty-firstEdition, 1955)。

. Allan Farnsworth,Contracts New York: Aspen Law & Business, 20(1982)。

842年,在汤姆斯诉汤姆斯(Thomas v. Thomas)一案中,帕特森法官指出:“约因是指原告的受损或被告的获益”。1875年,在科瑞诉米萨(Currie v. Misa)一案中,卢西法官在判决词中宣布约因由要约人的获益或承诺人的受损构成。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