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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美国合同法的交易理论

  现代合同法的范例包含许多规范和标准。它包括吉尔莫的合同的死亡论文和与之相反的允诺理论,如弗雷德的理论,强调当事人允诺或者意思的首要地位。两种理论都未能充分捕捉合同制度,因为每一种理论强调一种观点以牺牲另一种观点为代价。实际上,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分享合同法的亮点。
  弗雷德主张允诺原理构成合同的核心。 相比之下,吉尔莫认为非允诺理论主导合同法 合同法学者所主张的一切,均未能最终证明是一种理论还是另一种理论准确地描述了合同法。因为当事人通过明确表示只接受签字合同的约束的意思,才能避免义务,这是否说明“作为允诺的合同”优于其他理论?同样地,弗雷德断言法院的漏洞填补并不优越于允诺理论,因为只有在当事人留有漏洞时,法官才填补合同的漏洞。另一方面,条件变化的必然性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合同漏洞填补的需求。
  除了这些概念上的研究,人们可以通过社会趋势来探知是一种原理还是另一种原理主导现代合同法。推断合同法规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态度和特征,是合理的。例如,仔细思考吉尔莫对社会从十九世纪的个人主义到二十世纪的福利国家的演变的描述,现在人们是“机器上的齿轮,相互依赖”。不过,吉尔莫等学者面临准确评估社会的本质以及衡量其对合同法影响的可靠性的挑战。事实上,许多人不同意他对历史的叙述以及交易理论的评价:“就纯粹的历史原因,交易仍然是合同法的中心概念。对信赖的保护是一个例外或者一种矫正的方法。” 这场争论仍然是没有结论的。
  判断是弗雷德的理论还是吉尔莫理论(或者是其他人的理论),是否准确地描述了合同法,可能最终依赖于经验的调查。我们能否将来源于经验的证据支持竞争图景的另一方?一些学者已经对缔约过程的背景事实作过调查,发现吉尔莫具有集体图景的优势。
  一方面,计算主要以允诺原理判决案件的数量,另一方面,计算以信赖或者其他非允诺原理为基础判决的案件,以提供不同种类的经验证据。然而,这样分析的一个潜在缺陷是对每个案件的特征难以正确归类。法官可能实际上判决了一些案件,这些案件关注以信赖损害为基础的讨价还价交易。相反地,一些法官可能适用信守允诺原理,当他们确实被当事人的磋商条件所打动,只有一些技术性的答辩禁止追偿。此外,在一个明确的合同中,法院补充漏洞不是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就是依赖于法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什么是公平的东西。
  即使有价值的案件有助于我们的理解,时间和资源的投入可能不值得这种努力。经验的数据可能告诉人们这样一个事实,只有当事人的实际协议和公平原则是很重要的。
  偶然的但富有说服力的经验主义实际上表明弗雷德和吉尔莫见解的重要性。尽管吉尔莫的明言,《合同法(第二次)重述》作为相对独特的债务理论提出约因和信守允诺原理。法官基于当事人假定的意思以及他们自己的公平观点补充漏洞。法学文献充满着分析个人主义者以及合同法调整趋势的文章、专著和演讲。在没有正是合同的情况下,人们既限制又依赖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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