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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美国合同法的交易理论

  1、义务理论的扩张
  吉尔莫坚持义务理论建立在以损害信赖或者不当得利为主导的合同法基础上。 例如,吉尔莫指出了第一次《合同重述》第50条,即具体表现了霍尔姆斯式以讨价还价方式进行交易的约因要求所必备条件, 与第90条的信守允诺理论自相矛盾。第90条强制执行产生合理信赖的允诺,即使允诺没有约因支持。第90条开始被看作是信守允诺学说。
  吉尔莫不仅认识到信守允诺在允诺强制执行中具有补充漏洞的作用,而且侵害了在那个过程中交易理论的主导作用。 吉尔莫主张,在第二次重述中,第90条的扩张,“详细的注释”从根本上加以证明,表明了信守允诺的胜利。
    在富勒看来,对允诺的信赖比仅仅是期望表现了更为充分的强制执行允诺理由。 他认为,信赖使承诺人蒙受损害,这通常使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地受益。 另一方面,一个纯粹未完成的期望,只是导致失望。 不过,富勒相信,信赖可能难以为一方当事人所证明和量化。如果合同法需要信赖证据,那么,商人可能就会对他们的协议产生怀疑。因此,法院必须强制执行协议而不需要任何信赖证据 (但有其发生的可能性)以鼓励交易。富勒的推论建议,强制执行纯粹待履行的交易主要理由,是基于信赖,而不是交易或者允诺。
    当一个承诺人遭受一定的损害,信赖损害了约因的作用,在吉尔莫看来,当要约人获得利益时,返还理论或者准合同降低了约因的重要性。在准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能够从另一方当事人返还其给予的利益价值,该当事人不想赠与,不想把利益给与别人。这种利益不是交易的一部分。吉尔莫指出,第二次重述的第86条,即调整要约人获得利益之后所作出的允诺,在扩张和限制不当得利的趋势方面有“精神分裂症”。不过,他预测,对这种理论给予“公然”承认,第86条最终会陷入不当得利扩张的趋势,正像第90条为信赖损害奠定了基础。
    尽管对吉尔莫合同的发展史存疑,经验支持其义务选择性理论重要性的观点,即在交易理论不能起作用的情况下,提供强制执行允诺的基本原理,以及在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提供强制执行选择性的理由。例如,至于非交易理论的后一个作用,富勒对在交易设置中信赖重要性的解释已经广泛为理论界和司法界所接受。也许更为重要的是,选择性理论在非交易设置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合同仅仅是复杂、长期持续关系的一部分,有时被称之为“关系合同”。 例如,在现实的商务活动中,当事人已经缔结一系列有效力的合同,大概预期在将来会持续他们之间的“关系”。在这种背景下,他们不会在任何合同中就他们之间的所有细节达成一个正式的协议。不过他们之间的关系在双方当事人的一方产生返还、信赖以及期待利益。评价这些利益,立法者应当关注支持这些关系的社会条件以及在一种特定的背景下创造或者拒绝创造一种公平的义务,不是只关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合同。
    尽管这些非交易义务理论的重要性,然而,人们怀疑吉尔莫故意地夸大了他的主题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合同的交易理论,即使与其他理论分享人们的注意力,但其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仍然没有改变。
    虽然有些法院允许当事人基于信守允诺获得赔偿,故此,在缔约阶段就增加了当事人的潜在责任,许多其他法院抵制这个理论。事实上,从1981年到1992年之间,纽约法院在三十四个案件中适用信守允诺理论,在二十九个案件中否定了这个理论。 在同一时期,加尼福尼亚在十三个案件中有十个案件拒绝适用信守允诺理论。 法院在拒绝适用信守允诺时有各种各样的理由:缺乏一个“清楚、明晰的”允诺,信赖的不合理性, 或者承诺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如果要约人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如分包商诚实地,但是错误地提出了一个不正确的报价,法院甚至可能免除要约人的责任。案件的调查表明,在纽约和加州的法院提起的信守允诺案件微乎其微。另一方面,至少说明了这个理论在法院不是太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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