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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美国合同法的交易理论

  弗雷德理论的主要贡献在于,承认了道德对合同学说的巨大影响。
  (二)允诺原理
    在《合同的死亡》中,格兰特·吉尔莫也否定了约因交易理论,但其原因与弗雷德有很大的差别。不是关注允诺中心说和交易理论的内在的冲突,吉尔莫提出在双方当事人非自愿情况下成立的侵权法有序地吸收了交易理论,并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救济。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法律制度缺乏客观性和确定性,由于受到他们的影响,吉尔莫声称“合同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交易理论是虚构的。这个狭隘的概念是朗戴尔在他著名的案例汇编中提出的,霍尔姆斯在《普通法》中进一步发展,再由威利斯顿重新叙述,反映了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早期的自由市场经济和个人主义的社会情调。在吉尔莫看来,朗戴尔在1871年的案例汇编中“提出了这个思想,是……合同法的一般理论”,他首次收集了“所有重要的合同案例”。案例汇编方法反映了这样的观念,即一套法律规则可以机械地适用并从事实中科学地演绎出判决。
  约因交易理论,是古典合同法理论的核心,反映了霍尔姆斯的个人主义者的观点,对其他人的法律责任阻碍了有用的社会活动,因此,应当尽可能限制允诺的责任。在霍尔姆斯的理论之前,约因对要约人构成了一种利益或者对承诺人构成一种损害,但是这种利益或者损害并不诱导允诺的产生。霍尔姆斯的方法把后者作为一个要求,减轻了责任:约因要求“互惠的传统诱因……在约因与允诺之间”,这个观念为后来的两次合同法重述所采纳。在这个外表下,交易理论能够解释若干规则来缩小合同责任范围,如要约的可撤销性、单边合同修改的非强制履行性、协议的同意和安排缺乏对等的义务。吉尔莫声称这个框架反映并支持在十九世纪晚期的自由市场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
  吉尔莫也主张,在霍尔姆斯所确认的交易理论的有限范围内,责任是绝对的。虽然似乎对立(为什么一方面限制责任,另一方面又限制避免其的理由),吉尔莫猜测这两个攻击减少了事实问题的范围,从而减少了诉讼的费用和不确定性。至于绝对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获得廉价的允诺,那么,该当事人应当履行允诺后支付赔偿。这种方法可以减少司法干预,如对当事人动机进行事实调查。吉尔莫把合同从主观解释到客观解释的变化,描述成为绝对责任转移的例证。客观地解释合同——根据语言合理地解释——通过排除抗辩限制了避免讨价还价交易责任的潜在范围,要约人主观地误解了合同条款,另外就是对使用的语言疏忽大意,或者对不履行合同有一个恰当的理由。
  威利斯顿收集支持新合同法理论的案例,排除那些与之相对立的案例,在《合同重述》中用“小心翼翼的,虽然不总是精确的,学者般的详细”重述案例。但是这个理论那时已经在崩溃,威利斯顿努力的最后成果无法避免反映了这种变化的影响力。
  并不令人感到惊讶,吉尔莫把霍尔姆斯-威利斯顿观念的死亡归咎于不可靠的起源。在吉尔莫看来,在二十世纪福利国家中,这种理论不能再为商业和社会服务,就开始分裂了。法律的反映是迅速的。“法典化的浪潮”,如《统一商法典》,人们重点分析立法政策,而不是有限责任的合同法理论范例。关于吉尔莫的《合同的死亡》有两个重要的理论应当加以说明,即义务理论的扩张和合同的履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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