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二十世纪之后,约因交易理论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富勒发表了《契约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提出了契约法中的信赖关系理论。
他认为,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对相对人的信赖而遭受的损害应得到赔偿。契约当事人从开始为缔结契约谈判时,双方就分别进入了一种确定的地位,并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相互制约,而形成一个共同体。此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仅取决于契约的内容,而且还取决于因各自地位的具体要求而应承担相应的诚实信用义务。信赖关系理论扩大了合同责任的范围。富勒的信赖关系理论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吉尔莫发表了《合同的死亡》,指出以交易理论为核心的古典合同法理论的衰落,合同法原理为侵权行为法原理所融合。
二、现代合同法理论的多元性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约因交易理论在美国现代合同法理论中不再一支独秀,约因交易理论受到各方面的挑战,其他合同法理论与约因交易理论共同构成了现代美国合同法理论,从而美国现代合同法理论表现出多元性。
(一)作为允诺的合同
美国法学对合同自由的关注,部分原因是社会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以及有限政府的强烈信心。十九世纪政治家和理论家,受到当时英国政治信条以及社会批评家、经济学家著作的影响,逐步认识到个人自由既是一种天生的权利,也是一种道德权利,“自由放任主义”能够最大限度地使人们获得他们的最大潜能,十九世纪中叶到末期,美国仍然强烈地坚持这种观点。
有学者认为,合同自由有助于维护平等和社会正义:“总的说来,合同自由真实地表达了社会和经济从传统的不平等和不流动中的解放。” 根据这种观点,合同义务不是来自当事人的社会地位或者等级,而是基于当事人平等的讨价还价能力自由订立的合同。而且合同自由也引起了工具主义者的兴趣,例如,法经济学家认为,自由缔约可以增加社会的福利,是因为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缔结合同,这样只能使他们变得更好,不可能变得更坏。通过交换,每个人都可以获益。自由缔结合同能够使货物和服务“从低价值流向高价值的使用”。这就促进了社会分工,因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安排买卖远期货物和服务。政府不可能形成更为有效的分配货物和服务的方式,这是因为政府与当事人相比,当事人更关心自己的利益,更为了解自己的需求和欲望。一个不断扩展的市场体系,伴随“无数非典型交易”,这就要求当事人自己调整,因为当事人比政府更为了解自己的利益。
合同自由也引起了道德学家的关注。根据该领域内的代表人物查尔斯·弗雷德的观点,作出允诺的道德义务是合同强制执行的关键。道德规范要求关心别人的利益(包括人和财产)。由于要约人故意求助于“允诺惯例”,那么,一个允诺就会产生一种道德义务。惯例是一个“规则体系”,调整别人可以“信赖”的缔约。事实上,允诺惯例的真正目的是赋予承诺人“……期望要约人履行要约的道德基础”。
虽然弗雷德关于允诺道德强制力的研究是其后续合同法理论研究的基础,弗雷德的中心是把合同法律义务理论作为允诺核心。根据弗雷德的观点,我们应当强制执行由允诺产生的道德义务,因为这种强制执行能够使要约人“决定他们自己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