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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若干问题

  首先,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和机构设置。监管机构的职责除了监管整个保险业外,还具有向广大投保人提供专业政府服务的功能,确保投保人购买的保单或保险合同是合法的、有保证的。由于国内外保险市场的变化,外资保险公司大举进入我国的保险市场,现行的保险法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加入WTO之后的需要,应进行修订补充,明确对监管机构的权利和职责,发挥其对内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
  其次,将监管机构的工作重心逐步转到偿付能力监管上,放松对保险费率的严格管制,建立弹性费率制度。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于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的监管,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这样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实力,无法应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今后的监管重点应当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定期测试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确保内、外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行业协会制定和管理一些适用面大的全国性险种及费率,这有助于增强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使我国的保险市场适应国际化的要求。
  再次,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准。WTO的加入,意味着今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我国保险市场向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因此,我们首先要在现有保险法规的基础上,继续加强保险专项内容的法制建设,完善各类中介法规,制定外资和合资保险业管理办法等;其次,加快建立健全全国性的保险监管体系,形成国家、行业、企业三级监控制度,特别是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应该放在宏观调控上,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应依赖于保险行业的自律管理,因此,有必要建立包括外资保险公司在内的保险行业协会并加快制定同业自律规定,这是加强和完善各保险公司之间自我约束和建立相互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
  
【注释】 
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我国保险市场上共有中资保险公司18家,中外合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29家,保险中介公司170家,其中代理公司127家、经纪公司17家、公估公司24家、工商部门批准转制的公估公司2家。此外,还有100多家外资公司在中国设立了200多个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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