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一外资保险公司与内资保险公司的税率
我国保险税制是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两种主体税种,此外,同时还征收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占用税等小税种。
保险税制在增加财政收入、体现政策导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对保险行业的特殊性考虑得比较少,尤其是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正逐步显露。我国保险业的总体税负偏重,目前保险业与金融业一起适用8%的营业税率,远高于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适用的3%。甚至也高于其他服务业适用的5%。而国际上保险业的税负水平大多普通较低。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西班牙等对保险业免征营业税。东南亚国家泰国的保险税率也只有3.3%。毫无疑问,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我国保险营业税下调不但有空间,而且势在必行。即使是和同处金融业的商业银行相比,保险公司成本也相对要大许多。目前存款、贷款都实行国家法定利息,银行存贷利差这一块不但有保证,而且计税也是以此为依据。而保险行业是聚集风险与分散风险的行业,高负债经营是其经营的特点,保险公司所收的保费收入,大部分属于公司的负债,国家7次降息,使寿险业的利差损不断加大,以前订立的保险合同还必须履行;而财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更是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我国又是一个多灾害国家,财险公司赔付率较高,很容易亏损。保险业营业税是以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因此,保险的税负高于银行。
现阶段,中、外保险企业分别适用的所得税法在一些具体规定上还存在不少差别。在一些地方,外资保险仍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另外在税基的计算上,总的来说,对外资公司比较宽松,对中资公司比较苛刻一些,显得有失公允。在城建税方面,中资保险公司是一分不能少,外资保险公司则一分不掏。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总之,我国保险业在税负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保险业整体税负偏高,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应尽快降低保险业的营业税率,免征寿险营销员的营业税或在计税时增大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第二,及早取消某些内外有别的税制环节,对中外资保险公司各个扣除项目、资产和财务的处理办法作统一的规定,严格规范和控制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以实现公平税负,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使中、外保险公司在同一市场中平等竞争。
五、改善我国保险监管方式
加入WTO后,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进入,保险市场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这对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是一个严峻考验,竞争会使保险专业技术、服务日益复杂化,逃避监管和非法运作的手段也更加隐蔽化,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可能会产生恶性竞争或导致外国公司实际垄断的局面,因此面对新形势,保险监管必须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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