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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若干问题

  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不仅给中国保险业带来了管理、营销、服务等多方面的变化,而且对整个中国保险业的结构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有效应对WTO的挑战,我们需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机遇和世贸组织有关三至五年保护期的规定,调整现有外资保险公司的政策和法律,积极主动地应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挑战。法律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控制
  在保险市场开放的国家中,对外资保险公司在本国的市场份额均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控制在10%左右,例如英国10.3%,日本3.68%,意大利3.33%,比利时3%,瑞典1.12%,法国1.11%,瑞士0.66%,韩国0.38%,美国的财险市场10.73%,寿险市场14.34%。把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控制在10%左右,主要是因为保险资金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外资控制的保险资金可能冲击本国国民经济和社会政治,影响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我国应当充分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幼稚产业的保护措施,适当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开放保护期间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份额应当控制在5%以内,五年之后,这个比例也不宜超过10%。
  二、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和营运资金
  根据《保险法》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分公司需缴存的保证金为400万美元。为了确保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的正常营运和降低风险,199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营运资金,同时提高了外资保险分公司的保证金数额,为营运资金的40%,约480万美元;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虽然《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合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约折合人民币1.66亿元,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但实际上,现己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则按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亿元人民币,外资保险公司按其合资比例投入资本金,一般占50%的股份,投入的资本金相当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尚未涉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总额即营运资金的问题。而外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因而不涉及资本金的问题,要求投入的1亿元等值外汇只能称之为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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